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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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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情监测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采样前的准备、样品采集的一般程序与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NY/T 541-2002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NY/T 5344.6-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

NY/T 561-2002 炭疽诊断技术

DB 43/306-2006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农业部公告第50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卫生监督

对各项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标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依据检查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批评以至处罚。 3.2 动物疫情监测

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3.3 样品

取自动物或环境、拟通过检验反映动物个体、群体或环境有关状况的材料或物品。 3.4 抽样单元

同一饲养地、同一饲养条件下的动物群体或个体;同一产地、同一批次的动物产品。 3.5 病料

来自患病或可疑患病动物的被(待)检材料。 3.6 采样

从动物或环境取得样品的过程。 3.7 随机抽样

按照随机化的原则(总体中每一个观察单位都有同等的机会被选入到样本中),总体中抽取部分观察单位的过程。 3.8 流行率

某个时间内,特定地区某病(新老)感染动物数占调查动物总数的百分率。 3.9 被动监测

动物或动物产品出现异情况、或怀疑有疫病存在,由相关部门作出的针对性监测。 3.10 主动监测

按照特定目的而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测方案,并按计划实施的监测。 4 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 4.1 先排除后采样的原则

急性死亡的动物,怀疑患有炭疽时,应先进行血液抹片镜检,确定不是炭疽后,方可解剖采样。 4.2 尽早采样的原则

采集死亡动物的病料,应于动物死亡后2h以内采集,最迟不得超过6h。

4.3 无菌操作的原则

采样过程应注意无菌操作,刀、剪、镊子、器皿、注射器、针头等用具应事先消毒,一套器械与容器只能采集一种病料。 4.4 合理选择采样方法的原则

根据采样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合理选择样品采集的种类、数量、部位与抽样方法,抽样时应注意减少和消除影响样品代表性的各种因素,使样品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总体情况。 4.5 生物安全防护的原则

采样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避免对样品、环境的污染和对采样人员的伤害。 5 采样前的准备 5.1 采样人员

采样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的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采样工作程序和采样操作技术。一次采样不得少于两人,动物卫生监督采样时至少一人为动物防疫监督员。 5.2 器具和试剂

5.2.1 器具

5.2.1.1 动物检疫器械箱、采样箱、保温箱或保温瓶、解剖刀、剪刀、镊子、酒精灯、酒精棉、碘酒棉、注射器及针头。

5.2.1.2 样品容器(如西林瓶、平皿、1.5mL 塑料离心管、10mL 玻璃离心管及易封口样品袋、塑料包装袋等)。

5.2.1.3 试管架、塑料盒(1.5mL 小塑料离心管专用)、铝盒、瓶塞、无菌棉拭子、胶布、封口膜、封条、冰袋。

5.2.1.4 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 5.2.2 试剂

根据所采样品的种类和要求,准备不同类型的存放试剂,如PBS缓冲溶液、30%甘油缓冲溶液等。 5.3 记录和防护材料

采样单、不干胶标签、签字笔、圆珠笔、记号笔、采样单、记录本、口罩、一次性手套、乳胶手套、防护服、防护帽、护目镜、胶靴等。

6 样品采集的一般程序与要求 6.1 采样方法

根据采样目的、内容和要求,选择样品采集的种类和方法 6.2 样品的抽取

6.2.1 被动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时,采样应针对有患病征兆的动物或有明显病变的动物产品,在无法确定病因时,采集的样品应尽量全面。

6.2.2 主动监测时,应根据动物年龄、季节、周边疫情情况估计其流行率,确定抽样单元,在抽样单元内遵循随机取样原则,抽样数量应尽量满足统计学要求。

6.2.3 对具有食用、使用价值的样品,严禁随意扩大抽样的种类和数量。采样数量一般要求见表1。

表1 动物产品样品采集数量

样品种类 肉类 脏器 血液 其他 6.3 样品分割 样品抽取后,采样人员在现场将样品分成三份,两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查。 6.4 记录和标注

样品信息详见附录 B和附录C,采样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一式三份),样品标签和封条应用圆珠笔填写,保温容器外封条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小塑料离心管上可用记号笔作标记。 6.5 样品包装

6.5.1 品种和种类不同的样品不应混样, 每份样品应仔细分别包装,在样品袋或平皿外面贴上标签,标签注明样品名、样品编号、采样日期等。

6.5.2 存放样品的包装袋、塑料盒及铝盒应外贴封条,封条上应有采样人签章,并注明贴封日期,标注放置方向,切勿倒置。

6.5.3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样品运输包装参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执行。 6.6 样品保存和运送

采样数量要求 50 g≤样品量≤200g 50 g≤样品量≤200g 2ml≤样品量≤15ml 视检测需要

动物防疫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动物防疫样品采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情监测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采样前的准备、样品采集的一般程序与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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