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 技术指导)和必要的( 协助)。
64、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 )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65、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 )其财产,用于赔偿。
67、(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核能物质 )和(城镇燃气 )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 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
负责 )、(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6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70、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工作,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检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
71、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 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 )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72、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 )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7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 )、( 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 管理机构人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 )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经
费在成本中列支。
7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报告;评估;监控;整改)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制定( 应急救援预案)。
75、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并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的指令。
7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或者(限期整改 );超出其管理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 )。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 )、(停业 )或者(停止有关的设备和设施 )的使用。
7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 )。
78、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 );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
者取缔 )。
79、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人给予( 记大过以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2002,11,1 )起施行。
81、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82、《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和(铁路交通 )、(水上交通 )、(道路交通 )、( 民航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83、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的方针。
8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论证 ),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 ),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
8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
8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8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8、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8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90、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91、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2、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93、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