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庄建伟.张礼洪.张弛版的物权法(总论部分)><来源: 朱娜.hh.的日志 写在前面的话:物权法老师大多数木有给范围。因此在强大的人脉网寻找了十多个物权法老师之后只有庄建伟和张礼洪给的范围最详细!本人上的是张弛的课~范围根本就木有给多少==。不过今年极有可能是张礼洪出卷子噻~因为她给的巨详细连哪个知识点出什么题都给了~ps。如果实在有很多孩纸要考的课太多物权法看不完的话一定要看物权的交付,善意取得,物权的效力这三大块!必考必考而且考大题啊!以下是我自己边背书边总结一字一字打出来的~这些都是重中之重但是不代表没总结的不考~想拿4的同学还是把书过一遍叭~如果有错误欢迎纠正同时欢迎补充^^。分论版比较多还木有整理完稍候奉上~求期末考人品爆棚~雅思7777!
题型:单选15道 多选10道 辨析5道 简答3道 案例2道 论述5道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1.物权法的定义: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和债券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物权和债权都是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债权的结果促成物权的转移。
(2.区别:(1)主体不同: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债权是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债权的客体是给付。
(3)内容(效力性质)不同:物权的核心是支配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除此之外,还有效力,产生和保护方法的不同。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物的概念
一.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别
有体物:人的触觉所感知的物质
无体物:人的触觉不能感知的物质,也指法律所规定的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财产权利。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1.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同: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管辖权属不同:不动产涉及诉讼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动产则不是。
(3.公示方法不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4.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由国家享有先占权。
(5.用益物权大多数可以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上一般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二.主物与从物的区别
以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
(1.从物必须是独立的物
(2.从物有常助主物的效用
(3.主物与从物需同属一人所有
(4.主物与从物需要有一定的场所结合关系
三.原物与孳息的区别
原物:就是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物权法定原则
一.定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规 定,当事人不得依自己的自由意思创设或变更。
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1.有特别法依特别法规定,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
2.可部分无效
3.无规定,违背强制性规范者无效
4.可转换如按债权效力认定。
第二节:一物一权原则
一.定义:
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内容,效力互相排斥的物权。
q1:在我国哪些物权不需要登记:答:地段,动产抵押。
第三节:公示公信原则
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定义: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无需登记也可发生效力的情形:
1.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用登记
2.条2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自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条29: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和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条30: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无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某些不动产用益物权变动无需登记
二.动产的交付
定义: 动产的公示方法为交付。所谓交付是指出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其对动产的占有。交付由交付行为和交付意思两方面构成,缺失一条不会导致交付的完成。
情形:
1.现实交付:物实体从转让方直接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直接取得占有。
关键是出让人要有交付物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即使受让人自行占有物也不构成交付。
现实交付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也是占主导地位的动产交付。
2.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转让方达成合意,就完成交付。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
《合同法》140条规定:标得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为买受人所占有,自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物权法》25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继续占有改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该动产的情形。此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但是没有发生现实交付行为,对物的占有状态没有改变。
关键是:占有改定让与人必须有足以使受让人有间接占有的法律行为为前提要件。
《物权法》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改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指示交付:让与的动产物权系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方就完成交付,由第三人向受让方完成现实交付。
关键是:指示交付解决的是需交付的物在第三人手里,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的情况通知第三人的时被视为转让完成。
《物权法》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注意: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价值比较高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动产采取登记公示。我国《物权法》规定,某些对特殊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的担保物权,在登记后方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定义: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的保障力
内容:物权的共同效力,与物权设定,公示公信和保护有关。
范围:学界有争论,二效力说(物上请求权和优先权),三效力说(前二者加排他效力,四效力说(前三者加追及效力)
一.排他效力
定义: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性质,效力相排斥的物权同时存在。
性质: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除外),担保物权最弱(留置权除外)。不同的物权可以同时存在,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意义: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二.优先效力
定义:广义的物权优先效力包括外部(物权与债权并存)和内部(不同物权的并存)两种情形。
内部:无论物权成立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生存性利益优于经营性利益,公法规定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
外部:时间在先,效利在先。
例外:费用性利益优于融资性利益,船舶优先权优于抵押权,限制物权优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力
定义: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性质: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四.物上请求权
定义:权利人于其物遭受侵害或者将要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恢复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物权法》32条规定:物权收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形态: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危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五章:物权的变动(无)
第六章:物权行为理论
第二节:物权行为无因性法律后果
物权与债权的分离:
1.债权行为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行为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
2.已经完成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因作为其基础的债权行为的效力的变更而受影响。
第五节: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
侵权行为主义:
1.在立法上是否承认物权行为,关键取决于是否要求在债权合意之外就物权转让专门达成物权变更合意。
2.法律规定都没有体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总论
第一章 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
(一) 性质和特征一定要知道——支配权、绝对权,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在与债权的区分了解物权 (一)《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既包括法律上的支配,也包括事实上的支配,其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用益物权人享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担保物权人享受优先的交换价值(3)物权是绝对性权利。权利人特定明确,义务主体不特定。(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即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性质或内容不能两立的物权。第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地役权。第三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各抵押权顺位的先后依登记的先后而定。(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为侵害行为的客体。(6)物权具有追及性效力。原则上,在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的情况下,追及性效力中断。(7)物权的公示性,即物权作为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顺位等,均需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8)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包括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阻止请求权(9)物权具有独立处分性,无论是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乃至对物的占有,均可让与他人。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2)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②法定优先权,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
(四)物上请求权:①返还原物请求权(34)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②排除妨害请求权、危险消除请求权(35)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③恢复原状请求权(36条)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④损害赔偿请求权(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五)物权请求权的特点:①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从属于物权;②物上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目的是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维护本体性全能;③物权请求权是优先于债权得到适用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不是时效的客体。因为物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