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灌溉和人 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各级水 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 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地区更为 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 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 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进行 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管理机构。 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 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 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生产队 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式。大队统管由大 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 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 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 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于保护国 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准平 毁机井和变卖设备。
第六条 每眼机井要选定一至二名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 员作为司机手。司机手必须通过县、公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达到标准 的发给合格证。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公社或大队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落实措 施,定期检查。司机手的任务是:1、按操作规程开机,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 生;2、管护机井、井房、渠道、地下管道、井边池、燃料,维修保养机电设备, 做到机房洁净,机具水、油、电、气四不漏;3、按时填好开车记录,包括开停机 时间、耗油电数量,机井水位抽降深度、抽水量和浇地亩数;4、坚守岗位,并和 浇地员搞好协作。
第八条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由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定期对每眼 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灌期间,要定期运 转以防锈蚀和淤井。
第九条 要定期培训司机手和技术力量。县、社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不 断提高司机手的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和试验研究,对于提高效率、 减少消耗、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要积极进行推广。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机井技术档案。新打的机井,必须由县或公社管理机井的单位, 组织承建单位(打井队)和受益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进行验收,质量达到标准的 填写机井技术
档案,一式三份,分别存县、公社、大队(或生产队),以备查考。现 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
>第十一条 成井要根据抽水试验按其出水量和合理降深选配适宜的机泵。同时 要建成井房、井盖、井台、井池、渠道,做到配套齐全合理。有条件的地方,要设 置量水设备,测定灌溉水量。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配套和平整土地,是充分发挥井灌效益的关键,要逐步搞 好。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实行畦灌、沟灌,节约用水,灌溉渠道、排水工程、田间 交通道路和低压线路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受益单位承担维护。
第十三条 在井灌区,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是节水、省地、扩大效益、 降低浇地成本的有效措施。在推广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每年要组织社队对机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可修的病井、 坏井和淤井,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治。县、社打井队要积极承担修井业务,提高 机井完好率。 第十五条 建立机井报废鉴定和审批制度。确实损坏严重或已干涸无法修复使 用的机井,必须经县水利部门鉴定,由地区审批后报省备案,才可列为报废。
第十六条 老井灌区必须要有计划的调整机井布局,改革机泵,挖掘潜力,充 分发挥现有机井效益。需要增打新井的要经过县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对偷盗 或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的需水要 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促进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生产队要以机井为单位,司机手或井长为主选派责任心强和有经 验的社员组成浇地组,负责改畦浇地,提高灌溉效率和质量,合理轮灌,扩大灌溉 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科学灌溉试验研究,积极推广高产、省水、节能、低成本经验。 有条件的县、社结合本地区自然特点,进行作物合理灌溉制度等试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社、队要进行地下水观测,掌握动态规律和水质变化,为合 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在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水位连年持续下降 而又不能恢复和已出现漏斗地地区,必须控制开采,并要积极利用地面水进行回灌。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进行机井实际抽水量资料的积累工作,司机手认真填写好 开车记录是获得这项资料的基础。县水利部门必须及时督促和给予指导,要求每年 初报送上一年全县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并汇总报专、省水利部门。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井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做到作业有指标,消耗有定 额,成本有核算,奖罚分明,对司机手和浇地员都实行“五定一奖”责任制。对司 机手的“五定一奖”为: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包括质量)、定消耗(油、电费 和维修费)、定报酬。结余奖励、超支受罚。对浇地员“五定一奖”为:定任务、定 时间、定劳力、定工分、定质量。一般对司机手与浇地员一起定浇地任务和报酬, 有利于双方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机井由大队(公社)统管的,必须向受益生产队合理收费。以生 产队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也要按期进行成本核算。浇地成本应包括:1、抽水耗油、 电费用;2、机械修理和工程维修费;3、管理费;4、折旧费。按照供水时间或 用水量比例分摊。按用水量计费的办法可以促使节约用水,应该积极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评比、竞赛,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指标、提高设 备完好率、节约油电、安全生产、修井和机泵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有创 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作物灌溉情况下,要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开展多种经 营,广开门路,以付养井,增加收入,降低浇地成本。 第七章 机井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井管理考核和评比标准主要有五条,1、配套机井完好率(百 分比);2、单井出水量控制亩数(亩/立米/小时),即单井每小时出一立米水能 浇几亩地;3、灌水定额(立米/亩/次);4、浇地成本(元/亩/次,元/亩/ 年);5、产量(斤/亩)。由县、社每年按照五条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 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2-12-18发文单位: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机井管理,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农田、林业、草原灌溉井以及农村人畜饮水井、防病改水井,均按本办法管理。
国营农、林、牧、渔、苇场的机井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井的管理工作。 乡(镇)、村机井管理实行责任制。乡(镇)水利站负责本乡(镇)机井的管理工作;村机井管理小组,负责本村机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井建设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开采浅层水为主,做到浅、中、深合理开采。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全市的机井建设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的机井建设规划,审批本辖区的机井建设计划。
第六条 承担机井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机井竣工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农村人畜饮水井和防病改水井必须配建井房,其他机井亦应配建井房或井盖等防护设施。
第八条 乡(镇)水利站、村机井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机井进行检查,并及时修复有故障的机井。
第九条 乡(镇)水利站应每年对机井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建立机井档案,并上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普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废弃的机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单井造价对井权单位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机井报废,由井权单位所在乡(镇)的水利站提出报废申请,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报废机井。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农作物的分布情况编制灌溉计划,合理分配地下水资源。
第十三条 村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的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调剂用水量。
第十四条 机井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水费由井权单位收取。水费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及机井日常管理费用确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井权单位的损失,并根据情节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
工程损失五百元以下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损失五百元至一千元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损失一千元以上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机井,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其日常管理和使用,由井权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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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政府
2006/07/28 14:16 稿件来源:
【法规分类号】A1
【标题】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1.05.30 【实施日期】1981.05.30 【失效日期】
【容分类】农牧渔业
【文号】冀政(1981)107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地区更为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进行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生产队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式。大队统管由大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准平毁机井和变卖设备。 第六条 每眼机井要选定一至二名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作为司机手。司机手必须通过县、公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达到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公社或大队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落实措施,定期检查。司机手的任务是:1、按操作规程开机,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2、管护机井、井房、渠道、地下管道、井边池、燃料,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做到机房洁净,机具水、油、电、气四不漏;3、按时填好开车记录,包括开停机时间、耗油电数量,机井水位抽降深度、抽水量和浇地亩数;4、坚守岗位,并和浇地员搞好协作。
第八条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由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定期对每眼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灌期间,要定期运转以防锈蚀和井淤。 第九条 要定期培训司机手和技术力量。县、社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司机手的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和试验研究,对于提高效率、减少消耗、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要积极进行推广。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机井技术档案。新打的机井,必须由县或公社管理机井的单位,组织承建单位(打井队)和受益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进行验收,质量达到标准的填写机井技术档案,一式三份,分别存县、公社、大队(或生产队),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 第十一条 成井要根据抽水试验按其出水量和合理降深选配适宜的机泵。同时要建成井房、井盖、井台、井池、渠道,做到配套齐全合理。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量水设备,测定灌溉水量。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配套和平整土地,是充分发挥井灌效益的关键,要逐步搞好。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实行畦灌、沟灌,节约用水,灌溉渠道、排水工程、田间交通道路和低压线路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受益单位承担维护。
第十三条 在井灌区,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是节水、省地、扩大效益、降低浇地成本的有效措施。在推广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每年要组织社队对机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可修的病井、坏井和淤井,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治。县、社打井队要积极承担修井业务,提高机井完好率。 第十五条 建立机井报废鉴定和审批制度。确实损坏严重或已干涸无法修复使用的机井,必须经县水利部门鉴定,由地区审批后报省备案,才可列为报废。
第十六条 老井灌区必须要有计划的调整机井布局,改革机泵,挖掘潜力,充分发挥现有机井效益。需要增打新井的要经过县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对偷盗或破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