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其保险标的必须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加以确认,以明确合法归属、价值构成和保障范围。保险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都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
(4)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补偿。 根据保险基本原则,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体现在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在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后,保险人通过经济补偿形式,使其财产或利益恢复到损失前状态,维持保险标的的原有的价值,不允许被保险人从中获得额外利益。
(5)财产保险属于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立足于保险原理,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所经营的保险业务。从条款设计、费率厘定、到展业、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都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经营活动。 2、比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政策保险的异同。
答: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某项政策目的,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某些险种予以一定政府补贴而实施的保险。 三者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政策保险则是政府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贴而实施的保险。 (2)保险利益不同。
(3)保险利益的时效不同。 (4)保险期限不同。 (5)保险金额确定不同。 (6)保险合同不同。
3、比较运输保险与火灾保险的异同。 答: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共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业务来源,火灾保险的产生要晚于海上保险,早于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等。
根据火灾保险的实践,可以总结出火灾保险的如下特征:
(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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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
(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
(3)火灾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还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或附加盗窃危险保险等。可见,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通过与附加险的组合,实际上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可保危险。 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主要有以下几个险种: (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3)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4、比较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异同。
答:相同点:两者都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
不同点:(1)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责任保险的产生晚于财产损失保险。(2)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实体的各种财产物资。(3)保险责任不同。(4)保险赔偿对象不同:财产损失险保险人补偿的对象都是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其赔款或保险金也是完全归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不会涉及到第三者。责任保险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被偿。(5)承保形式责任险较财产损失险多样。(6)理赔的计算责任险较财产损失险复杂。 5、结合中国实际,谈谈你对中国财产保险发展问题的看法。
答: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它与保险有着共同的基
本职能,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标。财产保险作为保险的一个大类,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有些人因此却把它认为是取得额外利益的一种手段,这种思想是极为不对的。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标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投保人或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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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是不会带来额外收益的,它只是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在投保人做出补偿的申请时,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在进行经济补偿时,保险人会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偿,即使是在重复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也会按照各自实际应该分担的比例进行经济补偿,不会出现一个保险标的重复补偿的情况。我国商业性财产保险业务体系大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其它商业性保险三大类,财产保险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会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以弥补保险事故对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物上代位权取得对被保险物的支配权,同时,保险人还可依法向与事故有关的第三者进行追偿,这样一来,即可以避免了重复赔偿,又发挥了财产保险转架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作用。
由于中国财产保险起步较晚,在近代又受到了外来资本的压制,
所以中国保险事业没有根深蒂固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后,对外来资本在中国市场进行的非法业务采取了压制手段与措施,并大力扶持自身保险事业的发展,中国的保险事业才有了一个新的开端。保险事业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正利用自身的显著优势努力发展,在中国公司制改革的今天,在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推动下,中国的保险事业,包括财产保险,必定会有长足的发展。
六、案例分析题
第1例 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
发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多少万美元?
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第2例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
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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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3例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
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第4例 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
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15万元后,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5例 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
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
时 ,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
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 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 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 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 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1) (1)雇主责任保险(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
(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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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第6例 2007年4月25日,龙华迎宾馆司机驾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罗某父子撞死,交管部门在事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事故是由罗某父子违章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交法明确的“无过错赔偿”原则,龙华迎宾馆在与死者亲属协商后,支付给其4万元赔偿金。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龙华迎宾馆方面以为,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付后,应该可以“有凭有据”地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一方,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他将不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而由保险公司来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当时有分析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强制实施后,一旦发生车祸事故,责任人、被撞人的经济利益都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面以及保费都将成倍扩大,所以它将促成一个三赢的局面。
但本案中的被告方华泰保险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而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龙华迎宾馆驾驶员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分析:虽然新交法明确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但机动车主无过错而承担的赔款却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应付的事故责任的赔偿前提。法院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一方,那么第三者责任事故的风险不能通过保险减轻,将不合理地加重无过错方的责任,将会对交管部门的无过错赔偿执法产生障碍;但不支持则明显有悖于保险合同,并将行政强制管理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这也不合理。
第7例 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第8例 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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