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保险学第四版习题库答案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第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第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2、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保险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当不告知的情况足以对保险人承保决定和费率确定产生影响,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前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则只有当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的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才可以免于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并可以不返还保险费。 3、简述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4、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答:(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5、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答: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6、简述如何应用损失赔偿原则进行损失赔偿。

答: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2)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上述 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因此,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 7、简述代位追偿权产生所具备的条件。

15

答:根据代位追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所以代位追偿权产生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8、简述委付及委付成立的条件。 答: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委付的成立条件如下:(1)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2)被保险人对标的物的整体提出委付要求。(3)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并经保险人同意。(4)被保险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委付申请。(5)标的物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6)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五、论述题

1、简述最大诚信的含义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答: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简述如何判定近因。

答: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

16

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与分摊等规则。在英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禁止赌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从而减少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为什么说它们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答: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

以上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其他原则都是继承了损失补偿原则中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并完善了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保险人的保护和被保险人不当获利的限制,对防止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获得非法保险赔偿金和保险人的责任分担、减小风险有重大的帮助。

5、简述代位追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答: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物上代位是海上保

17

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保险船舶或所运输货物。(2)代位求偿以当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为前提。物上代位则是以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为前提。(3)代位追偿是追偿权的转让,物上代位是所有权的转让。(4)代位追偿是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物上代位是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六、案例分析题

第1例 王某,女,2岁时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地生活,3岁

时上幼儿园,日常所需费用由王某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父亲再婚,王某遂与其父、继母在B地生活,故从A地幼儿园转至B地某幼儿园。在转幼儿园前三个月,王某外公替她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转幼儿园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王某不幸落水溺水身亡。事后,王某外公报了案并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案例分析:

一、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很难说明王某同意其外

公为其投保,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确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本案应另当别论。

在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已非单纯的亲戚关系。王某年

幼,属无民事权处行为人,丧母后其父就为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在2岁至3岁时由外公外婆照料,其父仅支付日常所需费用,实际上此时王某父亲已将其对王某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王某的外公外婆,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的委托监护人。

监护权的内容,对未成年来讲,基本上同于亲权,亲权是指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教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故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委托监护权基本上同于亲权,从此意义上来讲,王某的外公同王某父亲一样对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少儿平安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任何权利都要以一定的实有利益为基础,权利都要体现权利

人的权益,但监护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权益,所以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即监护人不享有利益。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虽有权为王某投保,但因其不享有利益,所以不能指定自

18

己为受益人,保险金只能作为王某的遗产来处理。王某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该保险金理应为其所得。

案例结论: 王某的外公有权利为其投保,但不能作为受益人去

领取保险金。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交给王某的父亲。 第2例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

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 一、名词解释 1、 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5、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

保险学第四版习题库答案 

第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第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2、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保险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5h1f0m7zn2r4yj9c1z4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