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案例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鸿儒。 委托代理人李传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百纳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海霞。 委托代理人杨广富。 委托代理人符庆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百纳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4月1日在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鸿儒及委托代理人李传申,被上诉人东莞市百纳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广富、符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1月5日,鸿琛公司、百纳公司签订《百纳冷库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百纳公司为鸿琛公司安装冷库工程,包括保鲜库和冷藏库,设备由百纳公司根据材料明细报价表采购、安装。工程总造价37万元,工期35天内,开工日期2011年11月5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乙方(百纳公司)安装调试冷库完毕,甲方(鸿琛公司)现场
验收合格,并签字验收认可,未有甲乙双方验收签字,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安装。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乙方和厂家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说明,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代表在工程验收单(表)上签字盖章,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运行损伤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11000元;(2)乙方库体材料货到进场,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92500元;(3)乙方机组及其他材料货到进场,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92500元;(4)乙方冷库安装完工调试正常,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55500元;(5)保修期满,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18500元。违约责任: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拖延一天工期,扣工程费的1‰。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使用期间,保修期内如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维修请求20分钟内答复,24小时内进行处理,确保达到使用要求,如果乙方因故未进行维修处理甲方可另请维修人员维修,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合同还有
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百纳公司为鸿琛公司安装冷库,但没有证据表明工程的实际完工时间,2013年9月9日,百纳公司向鸿琛公司发出《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阐明冷库系统已安装妥当,烦请鸿琛公司签署验收文件后即可使用,鸿琛公司经验收认可冷库系统安装妥当,同意验收,并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验收交付后,因存在质量问题,百纳公司派人对工程进行了维修。2013年9月28日,双方就冷库售后服务条款进行补充协议,签订《百纳冷库售后服务条款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作为冷库的制造方,负有终身为甲方提供维护服务的责任;2、冷库使用过程中如出观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请求必须在20分钟内给予回复,正常情况下必须6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确保甲方使用安全的要求;3、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内,如冷库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承担维修服务责任。保修期满后,不更换零件收取相应的上门服务费;更换损坏零件,按更换零件市场价格收取人工及零件成本费,但不得高于市场价;4、此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鸿琛公司要求,百纳公司代表在合同落款日期前加上“验收日期”四字。另查明,在冷库安装过程中,鸿琛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第一、二、三期的工程款296000元,第四期的工程款55500元及第五期工程款(质量保证金)18500元尚未支付。经百纳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向海南省农业厅调取了海南
省瓜果菜田头预冷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补贴申请审批表、检查验收表。检查验收表被检查验收项目建设情况栏注明:“土建工程已竣工,制冷设备安装完毕,已投入使用。”检查验收组意见栏注明:“通过验收,建议按标准补贴。”检查验收组签名栏有验收人员签名,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鸿琛公司也取得了相应的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经现场查看冷库设备,现场有更换下来的风机、水泵、电热管、水管等,冷库正在使用中。 以上事实有《百纳冷库工程安装合同》、《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海南省农业厅、财政厅琼农字(2011)123号《通知》、《2011年海南省瓜果菜田头预冷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资金补贴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百纳公司、鸿琛公司双方是否违约;2、百纳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鸿琛公司的直接损失和维修费用。第一、关于双方是否违约的问题。合同第一条第2款第(5)项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工程材料的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安装调试冷库完毕,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验收认可,未有甲乙双方验收签字,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安装。根据双方提供的《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有签收内容,验收时间,并有双方签字、盖章,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证实双方于2013年9月9日才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交付,晚于合同约
定的竣工时间,属逾期完工,百纳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百纳公司主张工程完工时间应当以海南省农业厅的验收时间即2011年12月5日为准,但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是否完工应以合同当事人验收为准,百纳公司提供的《海南省瓜果菜田头预冷处理系统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表》不能作为工程完工交付验收的依据。百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冷库工程已于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前完工,百纳公司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鸿琛公司提出补充协议上明确注明验收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但根据补充协议内容,补充协议只是对售后服务条款进行补充协议,没有任何涉及工程验收的内容,且根据冷库完工使用通知书,足可认定工程验收时间是2013年9月9日,鸿琛公司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乙方冷库安装完工调试正常,甲方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555OO元,工程于2013年9月9日验收交付,鸿琛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55500元,其行为亦构成违约。百纳公司未按期完工,直至2013年9月9日双方才对工程进行验收,在此期间,鸿琛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鸿琛公司并没有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显然是放任、默认百纳公司的行为,鸿琛公司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且根据合同约定,百纳公司如果拖延工期,每天扣工程费的1‰,鸿琛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每迟延一天,应向百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