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在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事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工程材料价差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材料市场价格、工程材料基准价格均指含国家有关规定税金的价格。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施工期内因工程材料市场价格超过或低于基准价格一定范围时,综合考虑波动幅度、材料用量,以及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的影响程度,调整工程支付计算用材料价格的行为。 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全省各地区公路工程材料价格或项目管理法人经市场调查获取的公路工程材料价格。 工程材料基准价格,是指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的工程材料价格,或者项目管理法人编制招标标底(或控制价)采用、合同明确的工程材料价格。 调差材料,是指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的永久性实体工程所用材料,项目管理法人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调差材料种类。
第四条 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调差材料,当施工合同期内或每年度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按照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使用量计算值(Vi)加权平均后超过项目工程材料基准价格±10% 时,可对该工程材料按照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市场价格调整支付价格,且只对超过基准价格±10%的部分进行调整,±10%(含±10%)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施工合同总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差。
项目管理法人以甲供方式提供材料的调差,如需要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调差计算方式,并按约定进行调差。
第六条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计算。 工程材料计量与支付周期第i期价差调整金额Pi: 当Ci>C0 时, Pi=Vi×(Ci-C0-C0×10%); 当Ci Vi(i=1,2,3,…,n):该材料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当期工程量相应使用量计算值; Ci(i=1,2,3,…,n):该材料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当期市场价格(含税价格); C0 :该工程材料基准价格(含税价格)。 第七条 调差材料计量与支付周期当期工程量相应使用量计算值Vi取值原则如下: 钢材等图纸明示尺寸的材料,根据当期工程量相应设计图纸用量直接计算。 基质沥青、水泥、柴油、改性剂等材料,先按相应设计图纸计算当期工程量,再计算相应材料使用量计算值。其中基质沥青采用设计用油量(如设计推荐最小值取最小值,推荐用油量范围取中值)计算;水泥采用部颁预算定额附录中配合比表计算;柴油采用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计算;改性剂采用设计推荐用量计算。 第八条 价差调整工程材料使用总量(ΣVi)原则上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计算。设计变更工程中的调差材料,可参照本办法在设计变更中进行价差调整。 第九条 调差材料为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承包人应按上述第七条的取值原则计算当期施工所用调差材料使用量,并报施工监理和项目管理法人审核,由项目管理法人建立各承包人调差材料使用量台账。 第十条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后一次性调整,也可每年调整一次。项目管理法人应及时跟踪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预测项目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并在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承包人资金压力。 第十一条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只计算材料原价价差费用,不计算运费、采购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报告应包括工程材料基准价格、调差材料用量台账、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市场价格信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法人支付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可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因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应按概算调整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应接受工程造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辽交造价发〔2018〕212号)同时废止。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开工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