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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关于寻衅滋事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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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关于寻衅滋事凶器?

怎么确定关于寻衅滋事凶器?这个问题中的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刀具等,如果是国家禁止的那就更严重了,接下来小编就细细的和大家说说寻衅滋事凶器在我国法律中是通过什么标准确定的,在案件中是怎么进行办理的。还有国家的相关法律内容。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寻衅滋事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

一、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 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其中,枪 支、爆炸物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大,国家对其严格管制,《枪 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枪 支、爆炸物的持有资格、使用范围和使用区域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未获许可或超出许可使用范围、区域而持有的即属违法或者犯罪,如果携带进行犯罪活动,自应认定为凶器。也就是说,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倾向。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实施抢

夺,无论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实施犯罪,均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二、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就应认定为凶器。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器械本身没有反映出违法性,但实施犯罪的意图反映了其凶器的本性。如果行为人携带其他器械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犯罪,也实际并未显示或使用,就不应认定为凶器。如木匠下班途中,临时起意抢夺路人,其所随身携带的刨子、凿子等并非为犯罪准备,就不应认定为凶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其实各种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都是属于寻衅滋事凶器,但也不缺少一种看不见的凶器,社会就是这样,凡事者有两面的,有

好的必有坏的,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存在的问题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但是法律在此进行法规定律,就是为了世界的和平,人民的安定,对法律进行了解,提高自身意识。

怎么确定关于寻衅滋事凶器?

怎么确定关于寻衅滋事凶器?怎么确定关于寻衅滋事凶器?这个问题中的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刀具等,如果是国家禁止的那就更严重了,接下来小编就细细的和大家说说寻衅滋事凶器在我国法律中是通过什么标准确定的,在案件中是怎么进行办理的。还有国家的相关法律内容。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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