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板风口 3. 孔板 4. 百叶风口 5. 格栅风口 1. 百叶风口
2. 格栅风口 回风口 1. 格栅风口 2. 百叶风口 3. 网板风口 4. 其它风口 送风温 差4- 6C送风温度应高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 6C 6 -8C 532 选用。对设备布置密度 大、设备发热量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第 5.3.3 条 采用活动地板下 送风时,出口风速不应大于 3m/s,送风气流不应直对工作人员。
第四节 系统设计
第 5.4.2 条 主机房不宜设采暖散热器。如设散热器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措施。
第 5.4.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风管及其它管道的保温和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选 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 板应采取保温措施。
第 5.4.4 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 火阈;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阈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 形缝的风管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 5.4.5 条 空调
系统应设消声装置。 第 5.4.6 条 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 间的压差不应小于 4.9Pa ,与室外静压差不应小于 9.8Pa 。 第 5.4.7 条 空调系统的新 风量应取下列三种中的最大值: 一、室内总送风量的 5%;
二、按工作人员每人 40m3/h; 三、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第 5.4.8 条 主机房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设初效、中效两级空气过滤器,中效空气过 滤器计数效率应大于 80%,未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或送风口。
第 5.4.9 条 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取室外新风作冷源
第 5.4.10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电子计算机系统对温度、湿度 以及尘对正压的要求。
第五节 设备选择
第 5.5.1 条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和节能的原则。 第 5.5.2 条 空 调系统和设备选择应根据计算机类型、机房面积、发热量及对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的 要求综合考虑。
第 5.5.3 条 空调冷冻设备宜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当采用水冷机组时,对冷 却水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 5.5.4 条 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 动的设备。
第 5.5.5 条 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 15%-20%的余量。 第 5.5.6 条 当计算机系统需长期连续运行时,空调系统应有备用装置。 第六章 电气技术 第一节 供配电
第 6.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庆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 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6.1.2 条 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质量根据电子计算机的性能、用途和运行方式(是 否联网)等情况,可划分为 A 、 B 、 C 三级(见表 6.1.2 )。 表 6.1.2 供电电源质量分 级 项目 A B C 稳态电压偏移范围( %) ± 2 ± 5 +7 -13 稳态频率偏移范围( H z ) ±0.2 ±0.5 ±1 电压波形畸变率 (%) 3-5 5-8 8-10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 ms ) 0-4 4-200 200-1,500
第 6.1.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计算机系统有扩散、升级等可能性, 并应预留备用容量。
第 6.1.4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第 6.1.5 条 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计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 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第 6.1.6 条 当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 统供电。 一、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式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 自启动方式等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二、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
三、需要保证顺序断电安全停机时; 四、电子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时; 五、电子计 算机系统联网运行时。
第 6.1.7 条 当采用表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措施。
第 6.1.8 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 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和隔离防护措施。
第 6.1.9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 50Hz 、电压 220/380VTN-S 或 TN-C-S 系统。 电子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
第 6.1.10 条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 20%。 第 6.1.11 条 电子计算机电源设备应靠近主机房设备。
第 6.1.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 防雷措施。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 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第 6.1.13 条 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应 由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维修用电源插座。
第 6.1.14 条 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 电缆。 第 6.1.15 条 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 , 并避免并排敷设 . 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第二节 照明
第 6.2.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的平均照
度可按 200、300、 500lx 取值; 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 150、 200lx 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第 6.2.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间歇运行的机房 取低值; 二、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
三、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 6.2.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 6.2.3 分为三级。
表623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程度 适用场所I无眩光 主机房、基本 工作间n有轻微眩光第一类辅助房间川有眩光感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
第 6.2.4 条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 6.2.4 的规定。 表624 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种类 光源平均亮度
100、
I (x103cd/m2)眩光限
制等级 遮光角 管状荧光灯i 500 □、川20 °
第 6.2.5 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 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 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 用无光泽表面。
第 6.2.6 条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 0.7 。 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 1/5 。
第6.2.7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 1/10。备用 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 6.2.8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
0.51X 。 第 6.2.9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第 6.2.10 条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第 6.2.11 条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第三节 静电防护
第 6.3.1 条 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 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 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
第 6.3.2 条 主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动地板 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 6.3.3 条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坐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 1.0 X 107?1.0 X 1010 Q ? cm 第6.3.4条 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 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第 6.3.5 条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坐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
第 6.3.6 条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 . 导静电地面和台 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 , 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 10cm2。
第 6.3.7 条 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 阻值宜为1MQ。
第四节 接地
第 6.4.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计算机正常运 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6.4.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 阻不应大于4Q;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X 107?1.0 X 1010 Q ? cm其
4 Q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
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 四、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 计规范》执行。
第 6.4.3 条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 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 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标准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第 6.4.4 条 对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装置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其 接地电阻值及与其它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机系统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确 定。
第 6.4.5 条 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
第 6.4.6 条 当多个电子计算机系统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电子计算机系统分 别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
第七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7.1.1 条 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主机房。
第 7.1.2 条 主机房内的设备需要用水时,其给排水干管应暗敷,引入支管宜暗装。 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 7.1.3 条 主机房内如设有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破坏的措 施。 第 7.1.4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难燃烧材料保温。 第二节 系统和管材
第 7.2.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根据设备、空调、生活、消防等对水质、水温、水压 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循环和直流给水系统。
第 7.2.2 条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水质稳定计算,并采取有效的防蚀、 防腐、防垢及杀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