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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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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及启示

摘要: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是创新型国家的普

遍做法,其主要特点在于:激励目标的战略性、激励环节的整体性、激励力度的高强度性及激励方式的综合性。我国应借鉴其经验,完善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

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激励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即创新型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激励企业创新活动的税收政策,取得明显的成效。我国自1985年颁布《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为配合国家各时期的产业发展战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但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政策激励的效果仍不理想,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制环境。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加以完善。虽然创新型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政府政策取向、社会偏好等不同,其采取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也呈现多样化,但仍有一些共性的特点,对我国也有一些启示。

一、突出税收激励政策的战略性

创新型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设计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战略而适当调整,体现政府的战略目标。如,日本在1945年至1972年间将技术引进及其改良作为日本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在这一阶段,日本的税收政策重在保护国内企业免受外国竞争,并为国

内企业消化吸收外国先进技术提供税收激励。1973年后,日本发展战略的重点转向基础产业,强调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为此,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而美国则一直注重原始创新,对研发活动的税收激励政策一直占重要地位。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国都不断加强税收激励政策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一个突出表现是,各国对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和明确,从而保障了政策激励的效果。如,韩国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租税特例限制法》、《特别消费税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仍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甚至出现引进后闲置的状况,这种过多依赖外部技术的倾向不符合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因此,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应突出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需要,紧密结合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内涵,以原始创新为基础,促进集成创新,利用后发优势,积极做好吸收创新。为此,税收激励政策的战略重点应从重引进轻消化向引进与消化并重、着力提高自主研发能力转变,引导企业将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吸收创新、合作创新,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另外,为保障战略目标的实施效果,应提高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是部门规章,并多以试行办法或通知的形式下发,有较大随意性。应对现行繁杂、零散的各项激励政策加以规范化和系统化,并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二、统筹协调税收政策的激励环节

在激励环节上,创新型国家的税收政策激励不仅全面,而且重点突出。从激励范围看,激励对象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各方面,包括研发、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人力资本投资及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激励。从激励重点看,一般放在研发、产学研的结合及创新成果产业化链条的各环节及相关领域。从优惠税种看,除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的激励外,不少国家和地区还在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上提供激励政策。其中,在对技术成果市场化的税收激励方面,创新型国家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有:

第一,对技术成果的转让和转化给予减免税待遇。如,日本的《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对法人和个人向国外技术输出所得,从当年开始8年内,转让工业所有权、专利等收入的7%、提供咨询服务收入的12%可记入亏损(总额以当年收入的30%为限)。韩国对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或法人税的优惠。对先导性技术产品或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给予一定时期的特别消费税减免,并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最初四年按基本税率的10%纳税,第五年按照基本税率的40%纳税,第六年按照基本税率的70%纳税,第七年起恢复原税率。

第二,对创新成果市场化的重要媒介——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及

风险投资公司,给予特别的税收激励。常用的手段有:一是给予定期免缴公司所得税待遇。二是对投资者将销售这类企业股票或转让股权的所得投资于其他同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时,免除资本利得税,股权转让损失可抵减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三是对这类企业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期限予以延长,或股东可用企业的亏损来冲抵来源于其他渠道的所得,以降低投资者投资于这类企业的风险。四是建立特定准备金制度。该制度是为减轻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如,日本政府创设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该制度规定,计算机厂商可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万一的损失;德国税法则允许企业建立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风险投资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五是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主要通过实行低税负及允许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的方式进行,以降低创新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如,美国1978年资本收益税最高税率为28%,1981年降到20%,后又降到17%,大大低于同期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有力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第三,对合作研究的激励。为促进产学研的合作,许多国家对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等的合作给予特别税收激励。美国1986年的税制改革方案规定,凡资助大学开展基础研究和向大学转让科研设备的工业公司,享受较高比率的科研费用税收抵冲优惠,对通过合同委托大学帮助自己完成基础研究课题的公司,允许将其科研费用的20%

冲抵应纳税款。日本给予与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合作的研发支出以15%的最高税收抵免;丹麦、挪威、加拿大等国也对企业与公共研究机构的合作给予特别税收激励。

创新型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及启示

创新型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及启示摘要: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是创新型国家的普遍做法,其主要特点在于:激励目标的战略性、激励环节的整体性、激励力度的高强度性及激励方式的综合性。我国应借鉴其经验,完善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激励从国际经验看,许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即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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