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AA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供应AA活羊检验检疫工作,确保供AA活羊的健康与AA市民食用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对AA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供港活羊的检疫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内地从事供AA活羊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供AA活羊的检验检疫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各自辖区内供AA活羊中转场的注册、监督管理和产地疫情监测,负责供AA活羊的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管理。
出境口岸海关负责供AA活羊出境前的监督检查和临床检疫;负责供AA活羊在出境口岸滞留站或转入中转场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转场的注册管理
第四条 从事供AA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AA活羊的中转存放。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三)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四)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五)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AA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应当填写《供AA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中转场平面图,同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第七条 直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中转场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AA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直属海关对供AA活羊注册中转场实施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注册证。 第九条 注册中转场连续2年未用于供应AA活羊的,海关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条 供AA活羊中转场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海关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与预防
第十一条 注册中转场认可兽医负责中转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海关做好注册中转场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入注册中转场的活羊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并附有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
违反前款规定者,海关应注销注册中转场的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每只进场活羊,须经认可兽医查验证单并实施进场前临床检查,无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并作体内外寄生虫驱虫处理,加施耳牌后,方可转入中转场饲养。活羊须在中转场至少饲养2天。
第十四条 耳牌应加施在每只羊的左耳上。海关总署负责耳牌的监制;注册中转场所在地海关负责耳牌发放与使用监督管理;注册中转场认可兽医负责耳牌的保管与加施,并把耳牌使用情况填入《供AA活羊检疫耳牌使用情况登记表》。
耳牌规格为3cm×6cm,上面印有耳牌流水号(均为全国统一号)。耳牌上空白部分由海关在发放耳牌时用专用笔标上注册中转场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加耳牌流水号即为每只羊的编号。
第十五条 注册中转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开展灭鼠、灭蚊蝇和灭吸血昆虫工作。活羊出场后须及时清扫、消毒栏舍、饲槽、运动场。不得在中转场内宰杀病残死羊。进出中转场的人员和车辆须严格消毒。
第十六条 注册中转场应建立传染病申报制度,发现一般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海关;发现可疑一类传染病或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动物疾病,应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和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
发生一类传染病或炭疽的注册中转场,应停止向AA供应活羊。在清除所有羊只、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再次严格消毒,方可重新用于中转活羊。
第十七条 注册中转场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饲喂或存放任何明文规定禁用的抗菌素、催眠镇静药、驱虫药、兴奋剂、激素类等药物。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停用期的规定。
注册中转场须将使用的药物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监管手册。
第十八条 注册中转场使用的饲料应符合有关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规定。对使用的饲料饲草要详细记录来源、产地和主要成分。
第十九条 供AA活羊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船舶)进行运输,海关或其认可兽医对供AA活羊批批进行监装。装运前由启运地海关或其授权的认可兽医监督车辆(船舶)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 供AA活羊应以中转场为单位装车(船),不同中转场的羊不得用同一车辆(船舶)运输。运输途中不得与其它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并须使用来自本场的饲料饲草。
第二十一条 进入出境口岸中转场的羊必须来自供AA活羊注册中转场,保持原注册中转场的检疫耳牌,并须附有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
第二十二条 装运供AA活羊的回空火车、汽车、船舶在入境时由货主或承运人负责清理粪便、杂物,洗刷干净,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消毒处理并加施消毒合格标志。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不得从非注册中转场收购供AA活羊,不得使用非注册中转场转运供AA活羊。
违反前款规定者,各海关均不得再接受其报检,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活羊出场前2-5天向当地海关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