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 (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第2.0.1条 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2条 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 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 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 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 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 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 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 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1
iPhone (3)
第3章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3.1.1.1条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第3.1.1.2条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3.1.1.3条 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3.1.1.4条 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3.1.1.5条 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3.1.1.6条 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3.1.2条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第3.1.3条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 编制内容
第3.2.1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1.1条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各级电压变电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状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的城市电力网行业规划资料;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括: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状资料;其它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规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
第3.2.1.2条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10KV电源侧处)的现状资料或地方现行采用的标准或经验数据;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状及规划资料;工业企业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产值等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的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图等。
第3.2.2条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2.1条 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宜包括: (1)预测城市规划目标年的用电负荷水平; (2)确定城市电源、电网布局方案和规划原则;
(3)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布局示意图。编写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电力专项规划要点。
第3.2.2.2条 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 (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
.2
iPhone (3)
(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 (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
第3.2.3条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区规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
(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宽度; (5)绘制电力分区规划图。编写电力分区规划说明书。
第3.2.4条 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4.1条 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宜包括:
(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预测;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详细规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第3.2.4.2条 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宜包括:
(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第4章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第4.1.1条 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第4.1.2条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2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表 表4.1.2
大类 居住用地 用电 (Rd) 三类居住(Rd3) 住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用电 小类 一类居住(Rd1) 二类居住(Rd2) 适应范围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