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卫生行政处理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对涉及特定相对人的权益的卫生行政事务进行处理
或裁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行政处理。 24、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了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或组
织行为或财产的行动。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严格限定,当危害得到制止或消除后,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立即停止。 25、 卫生司法救济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
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给予何种刑罚惩罚的活动。 26、 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否则,将有可能
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一些卫生民事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27、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胜诉权。民
事诉讼时效分: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28、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简答题
1、 我国法律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1)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管理; (2)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3)医疗机构的执业过程管理; (4)医疗机构的广告管理等。 2、 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答:卫生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2.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5.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7.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8.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
9.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10.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1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12.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3、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
答:(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2)是国家对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准入控制; (3)是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素质的重要主措; (4)是遵循国际惯例。 4、 怎样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答:(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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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5、 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
答: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几项?
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有11项,分别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7、 孕产期保健的要求和内容?
答:孕产期保健要求是 通过对孕妇、产妇系列保健服务不仅保护母亲的健康,同时保护孩子的健康。具体内容有: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③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④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8、 卫生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应体现在未成年人的疾病诊疗中的保护和公共卫生方面的保护。 (1) 在疾病诊疗中应做到:尽量杜绝漏诊与误诊、减少诊疗护理过错、注意教学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等。 (2) 在公共卫生方面: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娱乐设施玩具食品的安全、做好学生常见病防
治。
9、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要求 包括:①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健康;②保持个人卫生,销售、生产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③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包括:①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有害昆虫滋生和生存的环境,与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②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③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④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要合理,防止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⑤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要消毒,使用后要洗净;⑥食品的小包装要使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⑦各种储存、运输食品的容器、设备要安全、无害;⑧生产经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的标准。 10、 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答: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包括以下几项: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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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损破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1、 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等,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一般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免造成食品的污染。 12、 保健食品有哪些特点?
答:保健食品的特点是:
(1)它是一种食品,不是药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2)它能调节机体功能、预防疾病、增进健康、有助于机体康复; (3)它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使用,而不是所有的人。 13、 保健食品的审批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14、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如何处理?
答:《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措施: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②封存被污染的食物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污染《食品卫生法》规定,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食物中毒和食物污染事故报告的全部资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5、 法律是如何规定新药生产的审批程序?
答:新药是指我国尚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剂,也属于新药范围。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新药证书。
生产新药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16、 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目前,我国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奉献的,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是供血浆者有偿提供的。因此,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献血法》还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传播疾病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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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17、 采供血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1)采血规定 《献血法》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献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制,不得单采原料血浆。
(2)供血规定 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保证质量。《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号。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特殊血型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外省协商调配的血液,需方血站再次检验合格后,提供给医疗机构。 18、 化妆品卫生质量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微生物学质量要求 应符合下列规定: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克,其他化妆品不得大于1000个/m1或1000个/克,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的限量 汞<1ppm;铅<40ppm;砷 19、 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的意义? 答:国家确定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别传染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达到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目的,有利于把有限的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投入,也有利于突出重点、争取最大效益。 20、 《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的规定? 答:(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4)甲类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 (5)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21、 我国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及禁止入境的疾病包括哪几种? (2)监测传染病 包括: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流行性感冒。 (3)禁止入境的疾病 包括: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性病。 22、 就地诊验应如何进行? 答:染疫嫌疑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或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 9 答:(1)检疫传染病 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 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 卫生检疫机关对受就地诊验的人员,应当发给就地诊验记录簿,必要的时候,可以在该人员出具履行就地诊验的保证书以后,再发给其就地诊验记录簿。 受就地诊验的人员应当携带就地诊验记录簿,按照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地点,接受医学检查;如果就地诊验的结果没有染疫,就地诊验期满时,受就地诊验的人员应当将就地诊验记录簿退还卫生检疫机关。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将受就地诊验人员的情况,用最快的方法通知受就地诊验人员的旅行停留地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检疫机关、医疗卫生单位遇有受就地诊验的人员请求医学检查时,应当视同急诊给予医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就地诊验记录簿上签注;如果发现其患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监测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将其就地诊验记录簿收回存查,并且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签发就地诊验记录簿的卫生检疫机关。 23、 “STD”包括哪些? 答: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毛滴虫病、念珠菌病、细菌性尿道炎、传染性软疣、霉菌性龟头包皮炎、阴虱病、疥疮、乙型肝炎和股癣等。 24、 HIV的传播途径? 答: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三种途径传染。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答: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据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具有突发性,突然发生、突如其来、不易预测;②具有公共卫生属性,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③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要达到一定程度。 26、 制定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答: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②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⑤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⑥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27、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教学过程卫生的要求? 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教学过程卫生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教学、作息卫生。教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卫生保健原则,根据学生年龄,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作息时间,使学生的学习能力保持在最佳状态。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2)劳动卫生。普通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3)体育卫生。主要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假期活动卫生。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健康状况指导体育锻炼。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