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质量等级标准(试行)
根据城市绿地中道路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需要,将城市绿地按照养护技术要求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养护质量标准、二级养护质量标准、三级养护质量标准等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绿地分别实施相应的养护质量标准。 一、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一)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二)绿化植物
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平台绿篱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生长期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
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无杂草,覆盖率99%以上。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6.病虫害控制及时,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
(三)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四)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五)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牌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六)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 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七)景观水域养护质量应符合国家地面水五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一)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二)绿化植物
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平台绿篱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有虫粪、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生长期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
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 %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6.病虫害控制及时,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 %;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三)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四)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五)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牌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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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七)景观水域养护质量应符合国家地面水五类水质标准。 三、三级养护质量标准
(一)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二)绿化植物
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3.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有虫粪、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生长期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 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6 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竹数不得超过3%;在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三)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四)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五)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牌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六)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七)景观水域养护质量应符合国家地面水五类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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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加强盐城市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养护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和《盐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本养护技术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 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 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植物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1.0.5条 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本规定指导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0.6条 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0.7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行人人身安全。
第二章 树木养护 第一节 树体保护
第2.1.1条 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2.1.2条 及时清理树体上的缠绕物、绑扎物等杂物,保证树体主干无明显的倾斜。
第2.1.3条 对树体上出现的修剪伤口等,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伤口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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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条 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2.1.5条 为防止树干和树穴内虫卵春季孵化后危害树木,乔木和有部分主干的灌木冬季要进行涂白。涂白要均匀,高度要一致,高度为100-120cm。
第二节 灌溉与排水
第2.2.1条 应根据本市土壤特点及养护植物的习性,适时适量进行浇水, 满足其生长需要。新植树木应在连续2年内加强浇灌,保证成活。对水分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2.2.2条 各类绿地应保持各自灌溉与排水系统的畅通。
第2.2.3条 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树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2.2.4 条 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第2.2.5条 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急冲树围。 第2.2.6条 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
第2.2.7条 在雨季可采用开沟、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绿地和树穴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
第三节 松土、除草
第2.3.1条 树木根部周围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多次,松土深度以不妨碍根系生长为限。种植在草坪内的树木须每年在树穴周围对草坪切边。
第2.3.2条 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除下的杂草要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第2.3.3条 松土除草应选在晴朗或初晴天气,且土壤不过分潮湿(一般在土壤含水50%)的时候进行,不得在土壤泥泞状态下进行,以免破坏土壤结构。
第2.3.4条 在绿地内使用除草剂,应先试验,再应用。使用除草剂除草必须保证园林植物的安全,不得对植物及环境产生危害。
第2.3.5条 在野趣游憩地段可根据景观需要,采用除草、割草等方法,使其高矮一致。
第2.3.6条 及时发现、清除一枝黄花等危害性较强的杂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防止生物入侵物种的蔓延和扩大。
第四节 施肥及土壤改良
第2.4.1条 应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结构。 第2.4.2条 用树穴板封闭的树穴,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 第2.4.3条 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第2.4.4条 在树木休眠期以施有机肥为主,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回土压实,并整理场地。 第2.4.5条 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不同树种、树龄、生长势和土壤理化性状而定。施基肥应于落叶后至发芽前进行,基肥要充分腐熟;无机肥要粉碎。根外施肥宜在晴天的早晚进行,浓度不得超过5‰,施肥半天后,宜淋水冲刷叶表残存的肥料。
第五节 修剪整形
第2.5.1条 树木修剪应依据城市绿化的功能需要和设计要求,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特型树木除外),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第2.5.2条 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
第2.5.3条 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城市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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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条 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对工人进行培训后进行操作,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第2.5.5条 树木修剪的时期
1.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 2.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3.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 4.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
5.绿篱、平台绿篱、球类等修剪一般在每年的4月下旬和10月底以前进行。 第2.5.6条 乔木修剪
(一)乔木类:主要修剪内膛枝、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下垂枝、扭伤枝及枯枝烂头。行道树枝下高度根据道路的功能严格控制,遇有架空线按杯状形修剪、分枝均匀、树冠圆整。
(二)凡主轴干性明显的树种,修剪时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原中央领导枝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
(三)应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银杏、雪松修剪只能疏枝,不能短截;对轮生枝可分阶段疏间。 (四)行道树中乔木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
1.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m,快车道树木分枝点还须适当提高。 2.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3.在交通路口视角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
4.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乔木修剪的安全措施
1.做好树木安全修剪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养护职工思想上重视安全,熟悉和掌握树木修剪的操作规程。 2.修剪时职工要集中思想,不得说笑打闹。
3.选派有实践经验的职工当安全质量检查员,负责安全的检查、监督、技术指导和示范。 4.职工在修剪时,必须配带规定的劳保设施,职工要戴安全帽,穿着醒目的工作服和胶衣鞋。
5.修剪使用的梯子要牢固,立地要平稳,单面梯要与树身捆连,人字梯中腰要用绳子栓好,角度要立20度-40度之间。 6.树下指挥和维持秩序的人员也要配戴安全帽。修剪路树要设专人维持现场秩序,围护范围是树冠直径的双倍;树上树下人员应密切取得联系,避免砸伤行人。几个人同在一棵树上操作时,应注意互相照应,避免误伤。
7.五级以上的大风天,不准上高树修剪。心脏病、高血压患者不准上树。情绪不好者不准上树,饮酒者不准上树。一棵修完后,不准跳到另一棵上,必须下树重上。 第2.5.7条 灌木修剪
(一)灌木类:灌木修剪应促其枝叶繁茂、分布均匀。花灌木修剪要有利于短枝和花芽的形成,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修剪。
(二)灌木造型修剪应使造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其它合适树型。
(三)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蘖应彻底疏除。
(四)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五)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趁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六)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七)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八)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九)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 (十)花灌木修剪应特别注意:
1.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2.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期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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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细弱枝、交叉枝、枯死枝或病虫枝,达到密而不挤、希而不空,内外通透的要求。 第2.5.8条 绿篱及平台绿篱修剪
(一)绿篱类:绿篱修剪应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也可作整形修剪,特殊造型的绿篱要逐步修剪成形。 (二)修剪应使绿篱及平台绿篱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4次。 (三)修剪时,不同种类绿篱之间应剪留10-15cm的沟槽。 (四)绿篱及平台绿篱每次修剪高度较前一次修剪应提高1cm。 (五)绿篱的边缘侧面要略成外斜面,保证光照,防止绿篱脱脚。 (六)修剪后残留在绿篱表面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第2.5.9条 藤木修剪
(一)吸附类藤木,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二)钩刺类藤木,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生长到一定程度,树势衰弱时,应进行回缩修剪,强壮树势。 (三)生长于棚架的藤木,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 (四)成年和老年藤木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
第2.5.10条 树木修剪时,一般不留枝桩,针叶树需留1cm--2cm长的枝桩;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须涂抹石硫合剂等防腐剂;锯除大树杈时应注意保护皮脊。
第六节 树木养护穴(沟)
第2.6.1条 乔木做直径100cm以上的养护穴;花灌木做直径100cm的养护穴;球类做与球径一样大的养护穴;绿篱和花卉与草坪分界处做30cm宽的养护沟;群植密植的花灌木和球类等做出连片造型的养护沟,养护沟还可根据地形、排水等需要结合进行。养护穴(沟)要经常松土平整,每月不少于2次。铲除延伸到养护穴(沟)的草坪,确保养护穴(沟)轮廓浑圆清楚,养护穴内无杂草和杂物。
第七节 更新、调整和砍伐
第2.7.1条 植物配置调整和砍伐应按有关规定,经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2.7.2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移植或砍伐: 1.密植林的调整。 2.更新树种。
3.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 4.配合有关供电、建筑或市政工程需要。
第2.7.3条 砍伐树木时,应设安全员,划定安全范围并围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伐除的树干、树枝等要随时清运;树桩要及时刨除,并同时采取补种或铺装措施,做到场光地净,确保绿化景观的完美和行人、车辆的安全。
第八节 死树、长势不良苗木的清理和补植
第2.8.1条 对绿地内的枯死树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不得影响绿化景观。
第2.8.2条 枯死的大树和古树名木在挖除前,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挖除。
第2.8.3条 对长势不良、影响景观的不合格苗木,如半截苗、半边苗、半冠苗、半死苗、破皮苗、病虫苗、该发叶而未发叶苗等(同种苗木90%以上已发叶而未发叶的),应从绿地中移到苗圃进行专门养护。 第2.8.4条 死树、长势不良苗木清理后,须及时进行补植。 第2.8.5条 补植季节与绿化种植季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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