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基金项目:本论文发表由2017年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资助。 一 、背景
近年来,体育产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动力。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大多在2%-3%之间 。而我国体育产业萌芽晚,规模也较小,虽然近几年总规模一直在增长,但都不到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措施。各种高价拿下体育赛事版权的事例也数不胜数,而其中,体育赛事节目直播、转播和点播授权许可已经成为体育产业收入的重头戏,不论是职业体育俱乐部还是体育传媒产业都以其为核心利益,而由于体育赛事及时性特点,体育赛事组织者最重视的则是节目的直播授权许可。 但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有些电视台、互联网站非法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进行实时转播,严重侵害体育赛事组织者和赛事节目制作者等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法院受理的涉体育赛事节目案件日益增多,表明相关侵权行为频发,严重威胁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不明,各地法院判决不一,不利于市场统一,因而,急需明确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完善法律,以维护赛事组织者和节目制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要想判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首先要厘清其概念,这是进行分析的前提。 (一) 体育赛事
体育赛事是指在裁判员的主持下,按照统一的规则要求,组织与实施的个体或运动队之间的竞技较量活动 。赛程中运动员的表现和比赛结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此外,体育赛事体现的相关技巧或比赛策略属于思想 ,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表达,因此,不可能将其看作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适用著作权法。 (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过程中,通过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编导的参与等方面,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拍摄而实时形成的供观众在屏幕前观赏的节目 ,由此可见,赛事直播的制作过程是思想的表达,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如果创造水平达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高度,可能将其认定为作品;如果没有达到,则可能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 (三)体育赛事节目传输信号 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定性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定性焦点在于其是否是作品,即独创性是否充分。直播节目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实时性,导播当场选定多个摄像机传回的画面,与比赛过程几乎同步,而不像影视剧
先完成录制,再进行后期剪辑、特效制作后播出;但是,其拍摄过程又不像简单录制现场情景那样随意和粗糙,其对镜头的放置、画面的选择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不能仅从简单视角分析其独创性。
(一) 赛事直播节目不是“作品”
1.赛事直播节目未达到我国关于“作品”独创性要求 ?τ谌?事直播节目而言,其独创性表现在机位的设置和对多个摄像机画面的取舍,不同的制作主体,呈现出的节目效果会有所不同,这表明了直播过程中的个性要素,这虽然是一个判断独创性的重要依据,但只是一个考虑因素,判断一个智力成果是否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高度,还需要考虑“作品”的其他特质,诸如它的功能、用途等。
对于比赛来说,真实、客观的比赛全过程是观众追求的效果,但此外,在何种时刻看到何种角度拍摄的画面,他们也已形成固定的思维。比如乒乓球比赛,在一个球结束之前,多数观众都希望看到发球的动作、球在对手之间的来回等,而在一个回合结束后,观众则希望看到慢镜头回放、球员的表情以及观众的反应。对于制作者来说,在哪个位置安排摄像机是有规律可循的,对于熟练的导播而言,在哪一时刻选用哪个画面也是基本稳定的。不同资历的导播在水平上肯定会有所差距,但这也更加印证了对于体育比赛的直播而言,画面的选择是存在规范的,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大多数导播都可以达到一般水平,这就减少了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