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纪律
(一)企业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专业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工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二)企业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工作时要集中思想,坚守岗位,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的作业。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三)各级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各自操作规程,不得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简称为“三违”现象)”,职工对于违章指挥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四)各工作岗位(工种)必须按照各自作业要求,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高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且不得穿硬底鞋和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严禁赤脚,赤背或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进入施工现场。
(五)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不得搭乘铲运机斗、倾御车车厢、小翻斗车、装载车及其他不准载人的机械上、下班。
(六)正确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未经项目经理的批准,任何人不得任意拆除和移动。因施工需拆除移动的,经批准后方可拆除移动,施工完工后,应迅速恢复。
(七)上班前不准喝酒。 (八)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九)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 (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二、安全资料收集管理制度
(一)安全资料的编制整理必须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规范规定,并与现场建立的安全保证体系实际相结合,实行规范化收集管理。
(二)安全资料的编目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填写要及时、收集要认真,要能如实地反映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状,并保持可追逆性,及时上报安全工作总结、计划和相关报表。
(三)安全保证计划的编制要有可靠性和可操作性,一旦形成文件,必须加以控制。
(四)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项目安全员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时提供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材料员、仓库保管员必须及时提供合格材料供应商和相关证明资料,以确保安全资料的完整性。
(五)安全资料内的相关验收检查项目以及安全交底、教育等手续的签字必须齐全,禁止一人多签或他人代签,验收检查结果及结论必须先定量、后定性。
(六)除按体系编制要求外的相关资料必须进行统一编目编号,要有总目录、分目录,确保索引简便,查阅简单,一目了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使员工按岗位要求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确保其在生产工程中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分包单位人员,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安技科负责公司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2、分公司安技科负责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主管生产经理审核批准后,进行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采购。
3、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四)工作程序
1、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分类。 (1)一般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一般手套;工作服、工作帽。 (2)特殊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防酸、防火、防尘、电气焊工作服,绝缘电工鞋、防滑鞋; 防毒、防尘面具、护目镜; 绝缘手套、防酸手套。
2、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采购与发放
(1)一般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由分公司根据《公司劳动保护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采购发放。
(2)特殊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计划。分公司安技科经分公司生产经理批准后统一购买。
(3)分公司安技科在采购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时,应对生产厂家、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企业经营执照; 2)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省、市级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及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的资格要求。 (4)分公司安技科经审查合格后,将生产厂家及分包方的证件、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5)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发放,应进行登记、领取人签字,并建立《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登记卡》。
3、使用和管理
(1)在公司所管辖的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生产作业操作时,操作人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2)当进行特殊作业时应按照《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选用规格》GB/T1165规定,
选择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3)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进行添加或更改,确保其应有的防护性能。
(4)分公司安技科应根据《人力资源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新上岗、换岗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防护性能。
(5)个人使用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由个人保管和维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防护作用。
(6)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平时应保持清洁,不得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7)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按规定使用。特殊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不得超期使用。 (8)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不得借用和代用。所属个人保管的物品,如因保管不善或丢失,安全员有权视情节轻重责令折价赔偿。
(9)各级施工负责人对作业人员未正确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应立即予以纠正。不听劝阻的,有权责令其退场或停工处理。
四、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使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防护设施得到有效的控制,确保员工健康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