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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载重线公约 中文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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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排 水 舷 口

(1)(a)当舷墙在干舷甲板的露天部分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形成“阱”,则在舷墙上采取足够的设施以迅速排除甲板积水和放尽积水。 (b)除第(1)(c)和(2)款的规定外,如果“阱”处的舷弧是标准舷弧或大于标准舷弧,干舷甲板上每个“阱”内在船舶每侧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A),应按下式决定。 在上层建筑甲板上的每个阱内,最小面积应为按下式算得面积的一半: 当在“阱”内舷墙长度(l)为20m或小于20m时,

A=0.7+0.035l m2

当l超过20m时,

A=0.07l m2

在任何情况下,所取之l值不大于0.7L。

如舷墙平均高度大于1.2m,所需面积对每0.1m高度差,按每米“阱”长增加0.004 m2。

2

如舷墙平均高度小于0.9m,所需面积对每0.1m高度差,按每米阱长减少0.004 m。

(c)对没有舷弧的船舶,则按(b)所算得的面积应增加50%,如舷弧小于标准舷弧,此面分数应以线性内插法求得。

(d)对船中设有宽度至少为船宽的80%的甲板室且沿船侧的通道宽度不超过1.5m的平甲板船,形成两个阱。此时,每一个阱应根据各自的长度设置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积。

(e)如果船中部甲板室前端设有完全横过船宽的屏板舱壁,露天甲板被分成两个阱,对甲板室的宽度没有限制。

(f)后升高甲板上的阱应按干舷甲板上的阱来处理。

(g)装设在油船露天甲板货油总管和货油管系四周高度大于300mm的槽沟扁钢应视为舷墙。排水舷口应按本条规定布置。附设在排水舷口上在装卸作业期间使用的插销应设计得当在海上时不会轧住。

(2)当船舶设有1个不符合第36条(1)(e)要求的凸形甲板;或者如在分立的上层建筑之间设有连续的或大体连续的舱口侧围板时,排水舷口最小面积应按下表计算: 舱口或凸形甲板的宽度与船舶宽度比值 排水舷口面积与舷墙总面积比值

40%或小于40% 20% 75%或大于75% 10%

对排水舷口面积介于中间宽度的比值时,应按线性内插法求得。

(3)第(1)款要求的舷墙上排水面积的效能取决于横过船甲板的自由流通面积。

甲板上自由流通面积是舱口之间、舱口与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之间向上至舷墙实际高度的净缝隙面积。

舷墙排水面积应与净流通面积相联系确定如下:

(a) 设想舱口围板是连续的,如果自由流通面积不小于由第(2)款算得的排水面积时,

应认为由第(1)款算得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是足够的。

(b) 如果自由流通面积等于或小于由第(1)款算得的面积,舷墙上最小排水面积应按第

(2)款确定。

(c) 如果自由流通面积小于由第(2)款算得的面积,但大于由第(1)款算得的面积,

舷墙上最小排水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F=F1+F2-fp m2

式中:F1——由第(1)款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 F2——由第(2)款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

fp——舱口顶端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向上至舷墙实际高度之间的通道和缝隙的净

总面积。

对于在干舷甲板上或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设有上层建筑的船舶,若上层建筑的任一端或两端开向由开敞甲板上的舷墙形成阱,上层建筑内的开敞部分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4)船舶每一侧开敞上层建筑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As)和露天阱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Aw)应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a) 确定阱的总长(lt),等于舷墙围成的开敞甲板长度(lw)与开敞上层建筑内公共处

所的长度(ls)之和。

(b) 确定As:

(i)按第(1)款并假定标准高度舷墙,计算长度为Lt的开敞阱所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积

(A)。

(ii)如适用,按第(1)(c)款对没有舷弧的船舶进行修正,乘以系数1.5。 (iii)对封闭上层建筑端壁开口宽度(bO)乘以系数(bO /lt),调整排水舷口面积。 (iv)对由开敞上层建筑围成的阱总长中的部分调整排水舷口面积,乘以系数:

1-(lw/lt)2

式中lw和lt在第(4)(a)款中定义。

(v)就阱甲板高于干舷甲板的高度调整排水舷口面积,对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大

于0.5hs者,乘以系数: 0.5(hs/ hw)

式中,hw为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hs为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c) 确定Aw:

(i)的规定计算,利用lw计算排水舷口公称 (i)开敞阱排水舷口面积(Aw)应按(b)

面积(A’),然后根据舷墙的实际高度(hb)用下列面积修正方法中适用的一种对

开敞阱排水舷口面积(Aw)进行调整:

若舷墙高度大于1.2m:

(hb -1.2)/0.10)(0.004) m AC=lw(

若舷墙高度小于0.9m:

AC=lw((hb –0.9)/0.10)(0.004) m2

若舷墙高度为1.2m和0.9m之间,不作修正(即AC=0)。

(ii)应按上述(b)(ii)和(b)(v),根据无舷弧(如适用)和高出干舷甲板的高度用hs和hw对经修正的排水舷口面积(Aw=A’+ AC)进行调整。

(d) 沿开敞上层建筑所包括的开敞部分的每一侧和开敞阱的每一侧应分别提供开敞上层

建筑的最终排水舷口面积(As)和开敞阱的最终排水面积(Aw)。

2

(e) 上述关系用下列等式予以概括,其中假定lw与ls之和lt大于20m:

开敞阱的排水舷口面积Aw :

Aw =(0.07lw+ Ac)(舷弧修正)(0.5hs/ hw) 开敞上层建筑的排水舷口面积As :

AS =(0.07lt)(舷弧修正)(bO /lt(1-(lw/lt)2)(0.5hs/ hw) 式中lt等于或小于20m时,按照第(1)款,基本的排水舷口面积为 A=0.7+0.035lt

(5)排水舷口的下边缘应尽可能接近甲板。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2/3应分布在最接近于舷

弧线最低点的阱的一半范围内。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三分之一应沿剩下的阱长平均分布。在舷弧为零或舷弧很小的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排水舷口面积应沿阱长平均分布。 (6)舷墙中所有上述开口,应用间距约为230mm的横杆或铁条保护。如排水舷口设有盖板,则应有足够空隙,以防咬住。铰链的销子或轴承应采用耐腐材料。盖板不应装有锁紧装置。

第25条 对船员的保护

(1)作为船员居住处所的甲板室,其强度应经认可。

(2)在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牢固的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1m,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适当防护措施并经认可。 (3)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mm。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栏杆应至少有二档。以下规定适用:

(a) 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相隔约1.5m装设。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够

锁定在直立位置。

(b) 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使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c)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但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

制成。

(d)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舷墙之间装设链索来代

替栏杆。

(4)为保护船员进出他们住所、机器处所以及船上工作所需一切其他部位,应为第25-1条要求的安全通道配备适当的设施(如栏杆、安全绳、通道或甲板下面的走道等形式)。 (5)任何船舶所装运的甲板货物的堆装,应使位于货物堆装处的任何开口和进出船员住所、机器处所和船上工作所需的一切其他部位的任何开口,能适当地关闭和坚固以防进水。如在甲板上和甲板下均没有适宜的通道时,在甲板货物上面应配置合适的栏杆或安全绳,以保证船员的安全。

第25-1条 船员安全通道的装置

(1)应至少采取表25-1.1中所列的一项为船员提供安全通道。

船舶类型

船上通道的位置 1.1通往船中居住舱的通道1.1.1尾楼和驾驶台之间,或

1.1.2尾楼和甲板室(内有居住舱室或航行设备,或两者兼有)之间

核定的 夏季干舷≤3000mm

按照核定干舷的类型可接受的装置***

A型

B-100型

B-60型

B和B+型

a b e a b e

>3000mm

a b e a b e

除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以外的所有船舶

1.2通往首尾两端的通道 ≤3000mm1.2.1尾楼和船艏(如无驾驭台)之间

1.2.2驾驶台和船艏之间,或

1.2.3甲板室(含居住舱室或航行设备,或两者兼有)和船舶之间,或 >3000mm1.2.4若为平甲板船,船员舱室和船舶首尾端之间

a b c(1) e f(1)

a b c(1) d(1) e f(1)

a b c(1) c(2) e f(1) f(2) a b c(1) c(2) d(1) d(2) e f(1) f(2)

2.1通往船艏的通道

2.1.1尾楼和船艏之间,或≤(Af+Hs)**2.1.2甲板室(含居住舱室

油船*、

或舱行设备,或两者兼有)

化学品

和船艏之间,或

船*和

2.1.3若为平甲板船,船员>(Af+Hs)**

气体运

舱室和船舶首端之间

输船*

2.2通往船艉的通道,若为平甲板船,船员舱室和船端如1.2.4中对其他船舶类型所要求的 之间

a b c(1) e f(1) a b c(1) c(2) e f(1) f(2) a b c(1) c(2) e f(1) f(2) a b c(1) c(2) c(4) d(1) d(2) d(3) e f(1) f(2) f(4) a e f(1) f(5) a e f(1) f(2)

a b c(1) c(2) c(4) d(1) d(2) d(3) e f(1) f(2) f(4)

* 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分别同SOLAS公约ii-1/1.12,vii/8.2和vii/11.2的定

义。

** Af:按A型船舶计算所得的最小夏季干舷,而不论实际勘划的干舷类型。

Hs:第33条定义的上层建筑标准高度。

*** 装置a至f在以下(2)说明。位置(1)至(5)在以下(3)说明。

表25-1.1

(2)表25-1.1所指可接受的装置定义如下:

(a) 一条尽可能靠近干舷甲板的照明和通风良好的甲板下通道(净开口至少宽0.8m,高

2m)连接和通达各有关处所。

(b) 在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的船舶中心线或尽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处装设一固定步

桥,设置一个表面防滑的至少宽0.6m的连续平台,并在其全长范围内两侧装设栏杆。栏杆至少高1m,设有三档并按第25(3)条要求建造。还应设挡脚板。

(c) 一个固定走道,宽度至少为0.6m,设在干舷甲板平面上,并由两行栏杆和间距不大

于3m的撑柱组成。栏杆的横档数和间距应符合第25(3)条的要求。在B型船上,当舱口围板高度不小于0.6m时,可同意其作为走道的一侧,条件是在舱口之间设有两排栏杆。

(d) 一条由间距不大于10m的撑柱支持的直径不小于10mm的钢丝绳求生索,或一条附在

舱口围板上的,舱口之间连续的有支撑的单根打击扶手或钢丝绳。

(e) 一架固定步桥:

(i)位于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

(ii)位于或尽可能接近船舶中心线处;

(iii)位于不至妨碍方便穿过甲板工作面处; (iv)提供一个宽度至少1.0m的连续平台; (v)由耐火和防滑材料构成;

(vi)在其全长范围内的每一侧装设栏杆;栏杆应至少高1.0m,开档符合第25(3)

条要求,并由间距不大于1.5m的撑柱支持; (vii)每侧设置挡脚板;

(viii)有通往甲板的开口,在适当处配备梯子。开口间距应不大于40m;

(ix)如果所横穿的甲板的长度超过70m,在步桥处应设置间距不超过45m的遮蔽设

施。每个这种遮蔽设施应至少能容纳一人,且其结构应能在前部、左舷和右舷提供风雨保护。

(f) 设在船舶干舷甲板面中心线或尽可能靠近中心线处的固定走道,除挡脚板外,其技

术规格和(e)中所列固定步桥的规格相同。在B型船(核准载运散装液货)上,当舱口围板和所设舱口盖的高度之和不小于1m时,舱口围板可接受成为走道的一侧,条件是舱口之间装设两排栏杆。

(3)如合适,上述(2)(c),(d)和(f)中装置的许可横向位置为:

(i)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或装设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舱口上。 (ii)装设在船舶每一舷。

(iii)装设在船舶一舷,但每一舷应有供安装的安排。 (iv)仅装设在船舶的一舷。

(v)装设在尽可能靠近中心线的舱口的每一侧。 (4)(a)如使用钢丝绳,应装设螺丝扣以保证其绷紧。 (b)如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用钢丝绳代替栏杆。

(c)如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用装设在两个固定撑柱之间的链索代替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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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排水舷口(1)(a)当舷墙在干舷甲板的露天部分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形成“阱”,则在舷墙上采取足够的设施以迅速排除甲板积水和放尽积水。(b)除第(1)(c)和(2)款的规定外,如果“阱”处的舷弧是标准舷弧或大于标准舷弧,干舷甲板上每个“阱”内在船舶每侧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A),应按下式决定。在上层建筑甲板上的每个阱内,最小面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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