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载重线标志所用的各线段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本附则的勘划的载重线的各线段,长为230mm和宽为25mm的水平线段,这些线段与标在距圆圈中心前方540mm宽25mm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前方(如图6.1所示)。
(2)所用载重线如下:
(a) 夏季载重线是以通过圆圈中心且标有S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b) 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c)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d) 热带载重线是以标有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e) 夏季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夏季淡水载重线勘划在垂线的后方。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f) 热带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TF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后方。
(3)如根据本附则核定了木材干舷,则木材载重线应在通常载重线以外另行勘划。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这些线段应为长230mm和宽25mm的水平线段,这些线段与勘划在距圆圈中心后方540mm宽25mm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后方(如图6.2所示)。 (4)所用木材载重线如下:
(a) 夏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S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b) 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c)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d) 热带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e)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重线的前方。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和夏季木材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的允许差额。
(f)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T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5)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的载重线
时,则这些载重线可不勘划。
(6)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于或低于根据本篇所核定的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 (7)对于帆船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和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如图4所示)。
(7)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与冬季载重线是相同的,则此载重线仅标W。 (8)其他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附加载重线,或勘划在本条(1)规定的垂线后方并与垂线成直角。
第7条 载重线核定当局的标志
载重线核定当局的标志可表示在载重线圆圈两侧并在通过圆圈中心的水平线上方或圆圈的上方和下方。此标志应由不多于4个标明当局名称的为首字母所组成,每个字母的高度约115mm和宽度约75mm。
第8条 勘划标志的细节
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它们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
第9条 标志的鉴定
在官员或验舱师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
第II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
第10条 提供给船长的资料
(1)应提供资料给每艘新船的船长,使他能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在船舶结构中产生过度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计或级别的船舶,主管机关认为不必要时,可以不适用此要求。
(2) 应以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批准的格式向船长提供资料。稳性资料以及第(1)款要
求的与船舶强度相关的装载资料,应连同这些资料已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证明一起始终保存在船上。
(3) 按现行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不要求在其完工时进行倾斜试验的船舶
应:
(a) 进行倾斜试验确定空船状态的实际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b) 若基本稳性数据可取自姊妹船的倾斜试验,且主管机关认为可靠的稳性资料能
够从这些基本数据取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免除在完工后进行倾斜试验; (c) 如果主管机关判定由于船的大小、布置、强度或船形使得进行倾斜试验不实际、
不安全或不准确的结果,则可能通过详细的重量估算并经空船重量检验验证而确定空船特征;
(d) 向船长提供了使其能够简捷地获得 在正常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下关于
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必需的资料(参见经修订的最初以第A.749(18)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完整稳性规则》);和
(e) 始终随船携带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及主管机关批准这些资料的证明。
(4) 如果对船舶进行了任何改动而实质上影响了提供给船长的装载或稳性资料,则应
提供经修订的资料。必要时船舶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第11条 上层建筑端壁
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露天端壁的强度应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12条 门
(1)封闭的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用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边都能进行操作。
(2)除了主管机关另行批准,否则门均应向外侧开启并以提供防止海水冲击的附加保护。(3)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的上层建筑端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mm。
(4)应避免采用可拆移的门槛,然而为了装卸笨重的备件或类似物件,可在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可拆移的门槛:
(a) 必须在船舶离港之前装好;
(b) 门槛应有衬垫装置并应用间距紧密的螺栓坚固。
第13条 舱口、门与通风筒的位置
本附则规定舱口、门与通风筒的两种位置,其定义如下:
“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1/4以
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位置2”——在位于首垂线起船长1/4以后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第14条 货舱口与其他舱口
(1)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应至少相当于第16-1条的要求。
(2)对上层建筑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的露天处所的舱口,其舱口围板和舱口盖,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14-1条 舱口围板
(1)舱口围板按照其位置应结构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 (a) 在位置1时,为600mm; (b) 在位置2时,为450mm;
(2)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在任何海况下都不影响船舶安全,则这些围板的高度可以减少或将
围板取消。
第15条 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与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
舱口盖
(1)舱口盖每一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mm。
(2)当舱口盖为木质、跨距不大于1.5m时,其加工后厚度应至少为60mm。 (3)如舱盖用软钢(mild steel)制成,其强度应根据16(2)-16(4)条的要求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56倍。 活动梁
(4)当支承舱口盖的活动梁用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3.5t/m2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2.6 t/m2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47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梁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44倍。
2
(5)在位置1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对长度24m的船舶,可以降到2 t/m,但对长度100m的船舶,应不小于3.5 t/m2。在位置2的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降低到1.5 t/m2和2.6 t/m2。在所有情况下,介于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箱形舱口盖
(6)当采用代替活动梁和舱盖的箱形舱口盖是用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应以16(2)-(4)所规定的假定负荷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47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极限强度的最低值。箱形舱口盖的设计应使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44倍。制造盖顶的软钢板厚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取其大者。
(7)用软钢以外的其他材料制成的箱形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软钢制成者,并经认可。
舱口梁座或插座
(8)活动梁的梁座或插座应结构坚固,并应具有有效的装配和坚固活动梁的装置,使用滚动式梁时,其装置应能保证在舱口关闭后,梁仍正确保持在原位上。 舱口楔耳
(9)舱口楔耳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斜度。楔耳宽度至少65mm,其中心间距不大于600mm,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的转角,应不大于150mm。 封舱压条和楔子
(10)封舱压条和楔子应坚固并处于良好状态。楔子应用坚韧的木材或其他相当的材料。楔子斜度应不大于1:6,且其尖头的厚度应不小于13mm。 舱口盖布
(11)在“位置1”和“位置2”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其材料的重量和质量,至少应达到认可的标准。 舱口盖的固定
(12)在“位置1”和“位置2”的所有舱口,应备有钢质压条或其他相当的装置,以便在舱盖布封舱以后,能有效地独立地固定每段舱口盖。舱口盖的长度超过1.5m时,应至少用这样的两套坚固装置固定。
第16条 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1)“位置1”和“位置2”上的所有舱口应设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舱口盖。除第14
(2)条规定的情况以外,舱口盖应为风雨密,并应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关闭并保持风雨密的措施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其布置应确保能在任何海况下保持密封性,为此,应在初次检验时进行密封性试验,并可在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更短的间隔期进行此种密封性试验。
(2)对于船长为100m及以上的船舶
(a) 位于首部1/4船长范围内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首垂线处的波浪负荷设计,该
负荷用下式计算:
负荷=5.0+(LH-100)a in t/m2
式中:LH 对于船长超过340m但不小于100m的船舶,取L;对于船长大于
340m的船舶,取340m;
L 第3条定义的船舶长度(m); a 由表16.1给出, 并在首部1/4船长末端减至3.5 t/m2,如表16.2所示。每个舱口盖板格的设计
负荷应确定在其中点位置。
2
(b) 所有其他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3.5 t/m设计。 (c) 位置2舱口盖应按2.6 t/m2设计。
(d) 如位置1舱口位于干舷甲板以上至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则可按3.5
t/m2设计。
a B型干舷船舶 0.0074 根据第27(9)或(10)条规定为船舶核定了减小干舷 0.0363
表16.1
(3)对于船长24m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