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
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冀食药监法[2015]5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
通知
(冀食药监法﹝2015﹞53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省局新修订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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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用械用化妆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河北省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具体管理工作。 2 / 3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健康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择优选定的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便于监督、方便查询。
第七条 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规定岗位上工作。
发生特殊疫情、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保障任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即时体检。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从业人员可以即时体检。
第八条 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二)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五)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