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指标要求 类别 序号 1 2 经济发展指标 4 3 指标名称 珠江三角洲 东西两翼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8000 ≥6000 ≤0.64 ≤20 ≥0.55 ≥40 山区 ≥4500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要求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珠江三角洲 东西两翼 森林覆盖率(%) 受保护地区占6 7 8 9 10 11 国土面积比例(%) 空气质量 水环境质量 近海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噪声环境质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率(%)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态 环境 保护 13 14 15 16 17 18 19 12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20 21 22 社会 进步 23 24 (%)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人口自然增长率(%)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80 ≥90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山区及丘陵区 平原地区 ≥75 ≥45 ≥18 ≥20 ≥15 达到功能区要求 达到功能区要求 达到功能区要求 达到功能区要求 不超过省、市总量控制指标 ≥70 ≥65 ≥70 ≥80 ≥90 100 100 ≥12 ≥50 ≥90 ≥95 <250 100 100 ≥70 ≥3.5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95 ≥60 ≥70 ≥60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参考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 山区 指标完成情况 5 二、指标解释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村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 深圳市 珠海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江门市 佛山市各县(市、区);惠州市:市区 惠东县 博罗县 惠阳区;肇庆市:市区 高要市 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环保厅备案。规划应实施1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按照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明确乡镇、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
具体要求详见上述应急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物种指在当地生产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环保、经贸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广东省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全县(含县级市)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广东省生态乡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三)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