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处理及典型案例分析讲义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是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和迅速性负责,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
1、尽速限制事故的发展,隔离并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人身伤害、防止电网稳定破坏和瓦解。
2、尽一切可能保持电网设备稳定运行,并优先保证发电厂厂用电、枢纽变站用电及重要用户的供电。
3、迅速恢复解列电网、发电厂的并列运行。
4、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重要用户优先。 5、调整电网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在处理事故时,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服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正确地执行调度指令。凡涉及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设备的操作,均应得到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为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下列情况的操作可以不待调度指令,由现场人员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1. 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 2. 解除对运行设备安全的威胁。 3. 将故障设备停电隔离。
4. 发电厂、变电站执行经调度机构认可的保厂用电和站用电措施。
5. 电压回路失压时将可能失压误动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退出运行。
6. 本规程及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者。
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1、发生断路器跳闸的单位,运行值班人员须在跳闸后 3 分钟内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跳闸设备和天气情况等事故概况,跳闸后 15 分钟内,应将一次设备检查情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等内容汇报值班调度员。
2、 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简明扼要地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异常发生的时间、现象、设备情况及频率、电压、潮流的变化等。
3、发生事故时,相关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与值班调度员的联系,随时听候调度指挥,进行处理;其他厂、站应加强监视,避免在事故当时向值班调度员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影响事故处理。
4、事故处理期间,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及记录规定,使用规范的调度用语,指令与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
5、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越级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6、事故处理期间,除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迅速离开调度室,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要求其他专业人员到调度室协商解决处理事故中的有关问题。 7、事故处理期间,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回答与处理事故无关的询问。
8、上级调度机构委托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一般由受委托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但发生与委托设备相关的复杂事故(如母线跳闸,全站失压等),由委托方值班调度员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委托关系。 9、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值班调度员应按调度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并填写事故记录。
系统发生事故时,要求事故及有关单位运行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的主要内容
系统发生事故时,有关厂、站正确、迅速、简明地汇报事故情况,是正确而迅速地处理事故的首要条件。因此,事故及有关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值班调度员报告概况,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现象、断路器变位情况、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和频率、电压、潮流的变化及设备状况等;待弄清楚情况后,再迅速详细汇报。非事故单位应加强监视,不要急于向调度员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影响事故处理。
系统振荡时的一般现象为:
1. 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的指针周期性地剧烈摆动;发电机、调相机和变压器发出有节奏的嗡鸣声。
2. 失去同步的发电厂与系统间的联络线的输送功率表、电流表将大幅度往复摆动。
3. 振荡中心电压周期性地降至接近于零,且其附近的电压幅值摆动最大,随着离振荡中心距离的增加,电压波动逐渐减小。白炽照明灯随电压波动有不同程度的明暗现象。
4. 送端部分系统的频率升高,受端部分系统的频率降低,并略有摆动。
系统振荡产生的主要原因:
1. 系统发生严重故障,引起稳定破坏。
2. 故障时断路器或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无自动调节装置或装置失灵。 3. 电源间非同期合闸未能拖入同步。
4. 大容量机组调速器失灵或进相运行,或失磁,大型调相机欠励运行等引起稳定破坏而失去同步。
5. 环状网络(或并列双回线)突然开环,使两部分电网联络阻抗增大;或送、受端之间的大型联络变压器突然断开或电网大型机组突然切除,使联络阻抗增大。
6. 失去大电源。 7. 多重故障。
8. 弱联系统阻尼不足或其它偶然因素。
系统振荡事故和短路事故的区别
系统振荡事故:
1、电流电压作往复摆动,变动速度较慢;
2、系统任一点的电流电压的相位角随功角的变化而变化; 3、系统三相对称。 短路事故:
1、电流电压发生突变,变动大而快; 2、系统电流电压的相位角基本不变; 3、除三相短路外,系统三相不对称。
消除系统振荡的处理原则:
1. 当系统发生振荡时,各发电厂及装有调相机的变电站,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充分利用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载能力增加励磁,提高电压至最大允许值,直至设备过载承受极限为止。
2.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网,应充分利用备用容量(包括起动备用水轮机组)和事故过负荷能力提高频率、电压直至消除振荡或恢复到正常频率为止。必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指令配调、发电厂、变电站切除部分用电负荷。
3.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网,迅速降低发电机出力,提高电压,使其频率降低至与受端系统频率接近,但频率不得低于49.0Hz(与南方网联网时,不得低于49.5Hz),直至消除振荡;同时注意保证火电厂厂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当系统发生振荡时,不得任意将发电机或调相机解列,若由于发电机失磁而引起的电网振荡,立即降低失磁机组有功出力,并恢复发电机励磁,直至振荡消除.否则将失磁机组解列。
5. 系统自发生振荡时起,按上述办法处理后,经3至4分钟,振荡仍未消除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在规定的解列点解列电网。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第267条 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联网运行,若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2Hz 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检查并调整省际联络线功率满足规定。若省际联络线潮流超过稳定极限,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将联络线潮流降至稳定极限内,必要时可采取解列机组或事故拉闸限电等措施,并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