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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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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生产单元生产设施产污环节单元贮存有机溶剂储罐储存废气许可排放浓排放形式a

排放口类型执行排放标准b

度(速率)的污染控制项目许可排放量的污染控制项目他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无组织/GB37822非甲烷总烃/见5.2.4.2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堆放废气无组织/GB14554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其他/注:a

b

表中所列排放方式为最低要求,如排污单位将表中列为无组织排放方式的废气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则执行相应标准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从严确定。134.6图件要求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55.15.1.1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5.1.2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5.25.2.1许可排放限值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规定许可排放量。14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许可排放浓度5.2.2.1废水对于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GB8978中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对于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废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依据GB8978中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废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8978的,则按GB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GB8978附录A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5.2.2.2废气依据GB9078、GB14554、GB16297和GB37822确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速率),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155.2.3允许排放量实行重点管理的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允许排放量计算分单独排放和混合排放两种情形,具体计算公式见附录A。5.2.45.2.4.1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般生产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于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4。表4序号1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废气类别投料废气、输运废气压榨废气、轧胚废气蒸炒废气、焙炒废气发酵废气污水处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a

加强密封密闭;收集处理后排放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增加通风次数;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增加通风次数,及时清洗、清运;收集经水封后排放;收集经处理后排放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产生废气设施投料斗、输运设备2压榨机、轧胚机3蒸炒锅、炒籽机4发酵罐、发酵室5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和堆放废气注:a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针对含有的废气产污环节,至少应采取表中所列的措施之一。5.2.4.2求:有机溶剂储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于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用到的有机溶剂储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以下要a)基本要求1)有机溶剂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有机溶剂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防渗和埋地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有机溶剂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3)有机溶剂储罐应密封良好,且符合下列b)的规定。b)有机溶剂储罐控制要求1)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有机溶剂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6i)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ii)采用气相平衡系统。iii)采用其他等效措施。c)储罐特别控制要求1)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有机溶剂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3的有机溶剂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i)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ii)采用气相平衡系统。iii)采用其他等效措施。d)储罐运行维护要求1)固定顶罐i)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ii)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iii)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2)维护与记录有机溶剂储罐若不符合d)中1)条或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66.1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一般原则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适用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6.26.2.1废水可行技术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附录B。6.2.2运行管理要求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a)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b)宜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废气生产单元生产设施产污环节单元贮存有机溶剂储罐储存废气许可排放浓排放形式a排放口类型执行排放标准b度(速率)的污染控制项目许可排放量的污染控制项目他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无组织/GB37822非甲烷总烃/见5.2.4.2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堆放废气无组织/GB14554氨、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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