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 (3)除斥期间是确定的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和延长; (4)除斥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为权利存在的有效期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五.期限
1.期限的概念
期限亦即时间,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后果的时间。 2.期间的意义
(1)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标准; (2)作出法律推定的时间根据; (3)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依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 3.期间的种类: (1)期间与期日
期间:从起始时刻到终止时刻所经历的区间。期间有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时间的某一动态阶段表示时间的形式。
期日: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形式。 (2)期间的计算方法
因为期日是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不存在计算的问题。
我国民法上期间的计算,采用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相结合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七讲 第十一章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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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一.物权法的概念及其编制体例
1.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的概念分为广义物权法和狭义物权法。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称为财产法。
广义的物权法,亦称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所有规范和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民法中关于物权的规定,而且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狭义的物权法,亦称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关于物权的规定。我国民法对财产使用权作出了专门规定,没有使用物权的观念。
本课程使用的物权法概念指广义的物权法。
2.物权法的特征
物权法与债权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构成了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物权法与债权法都是规范财产关系的,但物权法与债权法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内容上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
内容上的稳定性表现为:物权所反映的是财产的归属和权利保护问题,因此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社会所有制关系,而一个国家所有制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物权法就不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
内容上的差异性表现为:各个国家所有制关系本质上有所不同,相同性质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关系表现的特点亦有所不同。所以,在物权法的表现形式上,各国有所差异就是必然的。
(2)效力上的强行性
物权法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直接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经济秩序;同时,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其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力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 (3)调整和保护手段上的多样性
保护财产的所有关系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经济秩序,集中反映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因此,各国极为重视物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民法,而且还通过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加以规范。 3.物权法的编制体例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物权\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才有物权法的编制体例。
日本、法国民法典将物权编设于债权编之前,其理由是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 德国、我国台湾的民法典中,债权法在物权法之前,其理由是,物权只是法律行为的结果。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是:有关物权事项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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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2)物权内容法定,禁止在法律规定的权能以外创设新的权能;
(3)物权取得方式法定,只有符合物权取得方式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取得物权; (4)物权变动方式法定,物权的变动只能通过公示方式才能产生变动的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5)物权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是:法律禁止在同一客体上同时设置二个内容互相冲突的物权,即一物不二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是:
(1)一个物权的客体只是一个物。一个物,只法律上的一个独立标的物;
(2)在构成一个物部分之上不能设立物权,多个物的集合体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的含义是: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且,物权的变动只能通过物权行为来实现。
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的内容是:
(1)物权变动中,债权行为只能设立主体双方各自承担的给付义务;而物权变动是否生效、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何人承担标的物在所有权变动过程中的风险等,都只能取决于物权行为的效力;
(2)独立物权行为具有无音性特征。 4.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的含义是: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或登记。
公信原则的含义是: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的完全效力,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例如:买受人以合法方式购买动产时,一旦取得占有权,即取得该物的动产无权。不论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该动产。原所有人只能向出卖人请求赔偿,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 买受人以合法方式购买不动产时,一旦经国家主管部门登记,即取得该物的不动产产权。不论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该不动产。原所有人只能向出卖人或国家登记机关请求赔偿,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该不动产。
三.物权法的历史发展 1.物权法的产生
在原始社会并没有国家与法,也不可能有财产法律制度。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产品出现剩余时,才有了剩余产品的私人占有,人们才有了财产的观念,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当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现存的私人占有关系时,便产生了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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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2.奴隶制时期的物权立法
奴隶制社会,以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物权立法最具代表性,其以个人本位为基本立法思想。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具有科学性和远见性;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3.封建制时期的物权立法
封建制时期物权立法的典型是日尔曼法物权制度。
日尔曼物权法以社会本位主义为指导思想,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物权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4.资本主义时期的物权立法
资本主义物权制度的核心在于确认和保护资产阶级对于社会财富的私人占有。
资产阶级物权立法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奉行无限制私有财产所有权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走向垄断阶段以后也出现了新变化。 5.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物权立法
前苏联的物权法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采取所有权的概念取代物权的概念。 东欧国家物权法一般都有物权的专门规定。 6.中国的物权立法
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宗法制度及儒家思想的影响,导致立法的重刑轻民、刑民部分、诸法合体,没有现代意义的物权立法;
清朝末年,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法典编撰工作,有了《大清民律草案》; 国民党政府先后于1929年和1931年分期颁布了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开始了民法的立法工作。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物权制度。但体系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在学习资本主义成功立法经验和借鉴其物权立法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制定中国的物权法。 第十二章 物权
一.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 物权的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2)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特定性: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性质;一物上不能设定互相排斥的物权 (5)绝对性:不需要义务人的行为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无条件、绝对地实现权利 (6)公示性:物权的变动需要使公众知晓 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效力的概念: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物权是关于人在支配物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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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法律赋予财产所有人支配物的强制力。物权表现为: 1.支配力:财产所有人具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并且不得干预此项权利的行使;
2.优先力:物权较一般债权优先行使的权利,这是物权独立原则的具体体现。例如:出租房屋的出卖,在标的物上既有无权,又有债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无权干涉财产所有人出卖自己所有的财产。尽管出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该项权利亦属于债权。
3.妨害排除力:物权排他性的体现。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均是义务人,无权干涉
所有人行使物权。当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遇到妨害时,所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概念:
根据享有物权的人是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权利,还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权利,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自物权只有一种,即所有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称为他物权。他物权是指为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权利主体不同:自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物的所有人;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物的非所有人。 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是完整物权,他物权是不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物的一切权能;他物权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或与自物权人的约定,享有物权的部分权能。自物权的内容仅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他物权的内容不仅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还受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
权利存在期限不同:自物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所有的物事实上存在,自物权就一直延续;他物权往往具有存续期间。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对动产所享有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享有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
动产的概念:在空间上移动不改变其价值、使用价值的财产为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具有特定的空间位置,如果改变就影响到其价值的财产为不动产。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他物权设定目的而划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设定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划分方法。 主物权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以主物权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主物权消灭,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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