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 法效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内在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2.意思表示的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要式的意思表示与非要式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活动。 意思表示所以需要解释,在于意思表示存在意思和表示二方面的含义,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要求行为人引起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也要求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将该意思表示出来。因此,行为人的真实意愿是什么需要解释;表示方式能否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愿也需要解释。解释的原则是,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效力的重点既不绝对地放在意思上,也不绝对地放在表示上,而是全面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既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又考虑表意方与相对方的个人利益。 4.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称意思表示成立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对于表意人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意思表示一旦作出,表意人必须受到意思表示内容的的约束,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撤销其效力。
5.意思表示的欠缺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欠缺,亦称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指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能平衡一致的情况。意思表示的瑕疵,亦称非自愿的意思表示,指一方以某种非法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意思表示的欠缺是由于表意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由于表意人以外的他人造成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包括: 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意思表示。
因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一方以非法手段迫使表意人作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行为,因此,法律不承认该意思表示的效力,以维护表意人的合法权益。
五.意思表示的形式和效力 1.意思表示形式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意思表示所表现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质性要件。不具备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就不构成意思表示,因此也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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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2.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 (1)口头形式
以谈话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对话,也包括在电话中的交谈、对话等。口头形式是非要式的意思表示,最大优点在于方便、快捷,减低交易成本。但缺陷在于无客观记载,发生纠纷以后难于查证。因此,只适用于即时、小额的交易。 (2)书面形式
以书面文字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为要式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克服了口头形式意思表示的缺陷,广泛应用于非即时清结、标的额较大的交易行为。 (3)默示形式
无论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形式均是明示形式,即行为人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则使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积极作为的形式称为推定形式,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愿表达出来,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之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经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消极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称为沉默形式,指当事人既无语言、文字的明示表示,也无积极作为的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即可用作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六讲 代理
一. 代理概述
1. 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形成的代理法律关系中,以他人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行为法律效果的人为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代理行为。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是因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因代理行为形成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 代理人实施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只有具法律意义的行为才称为代理,以区别于其他一些行为,如:通知、转告、转达等。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代理人的使命。这是代理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③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是确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实施和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的依据,表明了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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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的资格。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之所以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是因为代理人有代理权;正是因为代理行为要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如果超过代理权限,其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认的,由代理人自己承受法律后果。
④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独立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够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义务。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能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这个特征,区别于行纪。
行纪人虽然也是受到他人委托而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且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应当交给委托人,但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自己承受。
\信托\就是一种典型的行纪。信托人即为行纪人。
行纪人接受他人的委托,但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民事活动 ⑤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的代理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使因代理人的过错等原因而造成对被代理人不利的结果,也不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法律后果。
2.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1) 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代表,是把某自然人的行为直接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行为的制度。
代表人实施代表行为时,作为被代表人的机关,其法律人格被代表人吸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表现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
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代表行为不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限,可以包括事实行为和侵权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如: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也可以是不具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我代表校领导看望大家\。
(2) 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传达行为,是把本人的意思表示传递于非对话相对人的行为。实施传递行为的人,被称为传达人或使者。
传达人只是本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在传达之际不表现本人的独立人格,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表现自己独立人格,在代理法律关系中是独立的一方当事人;
传达人所传达的意思表示,是本人既已经形成的;代理所实施的意思表示,却是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尽管代理人受到代理权限的制约,但其意思表示不是被代理人已经形成的;
(3) 与行纪的区别:
行纪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须转移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3.代理的类型
(1)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依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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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①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授权行为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一经被代理人授权就可以成立;同样, 代理人可以拒绝代理。拒绝行为也是单方面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一般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方式确定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协议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 ②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为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主要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代理人的方式。 ③指定代理:
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法定代理人不明确或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无法行使代理权的 情形。 (2)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①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②共同代理:二个以上代理人共同行使一个代理权的代理。
共同代理的代理权平等地归属于共同代理人,由共同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经全体共同代理人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所实施 的代理行为才是共同代理。如果该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应当由所有共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代理人中某个人的 代理行为没有经过全体共同代理人的同意,该代理行为无效。
共同代理与数人代理不同。数人代理中的任何代理人均有单独代理权。 (3) 本代理与复代理:
本代理: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 委托代理原则上没有复代理,但基于以下原因可以产生复代理: 被代理人事先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以选任复代理人; 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 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的。 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 指定代理原则上没有复任权。 (4)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的代理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条件 1.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1)代理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代理行为成立需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2)代理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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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代理行为成立,除去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否则只能成立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代理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
代理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代理行为的成立需要依代理人的情况和所实施的行为确定;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行为有效的要件
(1)被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代理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目的或手段均不得违反法律。
(3)被代理人事实存在。被代理人终止或死亡后,代理关系一般应当终止,代理行为无效。
(4)有代理权或取得被代理人的追授权。
三.代理权
1.代理权的概念及本质 (1)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资格。
(2)代理权的本质:
代理权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资格,即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 人承担的资格。 2.代理权的取得:
(1)代理权取得的依据是一定的法律事实。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 法定代理权的取得,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指定代理权的取得,依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 (2)代理权取得的证书 ①代理权证书的性质与作用
代理权证书是取得代理权的凭证,是表明取得代理权的法律文书。 ②代理权证书的形式
委托代理权证书的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权证书的形式是法律有关规定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指定代理权证书的形式是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文书。 ③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授权委托书,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有代理资格并指明代理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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