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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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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安全行车是每位司机应负的责任。无论对司机本人、他人、社会都是如此。但是,如果不论驾驶员行为是否有过错,都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就公平呢?请注意,沈阳市的规定很清楚,如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时,司机没有超速,即使紧急刹车也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可能就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并非”司机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而是路权冲突的必然结果。不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公民的生命权都无法保证。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所以道路交通参加者的共同责任。沈阳地方规章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司机的赔偿责任,不是把这些责任转稼到行人身上。其违反规定之处在于:国务院法规规定:行人在负全部责任情况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机动车方面要承担10%的经济损失。现在,地方性规章将此责任免除了。

4.是否赋予机动车驾驶员剥夺公民生命权的问题

有人认为,该规定赋予了机动车驾驶员生命权的权利,我不这样认为。如果行人违反规定要承担全部行政责任可以成立的话,制定规则是为避免悲剧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实际上是违章造成的,与是否“撞了白撞”无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难道公民生命权就可以有保障了吗? 这里谈论“强者”“弱者”已经没有意义。至于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是应当引起注意的,在没有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也不会适用“撞了白撞”。上海的规定有所进步:在事故发生地点150米范围内有行人设施而不使用的,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深圳的规定更进一步,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才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我认为还是讲“路权”比较公平。每个人都有路权,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实际也是行使路权。在路权设置上一律平等;在路权发生冲突时(冲突不可避免),设置优先权。例如:全封闭高速公路就只有机动车有路权,而且车辆还必须达到一定要求;非机动车道是为非机动车设置的专用权,禁止机动车使用;人行道是为行人设置的,在人行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2. 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一方取得权利的,应当支付代价。即取得财产或得到服务,应当支付价款报酬或酬金。

当事人约定无偿取得权利的,可以认为一方当事人放弃获得价款或报酬的权利; 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权利的,也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原则。如赠与法律关系中,出赠人无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送他人,必须完全出自自愿;出赠人可以为受赠人设定义务。

五.诚实信用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时,应当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求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不得曲解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完全产生于人们的自觉与自愿,是商品经济的要求,是道德概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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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道德准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没有诚实信用原则就没有商品经济;

没有诚实信用原则就不会有正常的道德秩序

六.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

六.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体现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没有个体利益就没有整体利益;没有整体利益也不会有个体利益。因此,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应当认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保持社会善良风俗,是道德准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是道德的法律化。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基本是一致的,但不完全等同。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本身是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社会关系包含了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 (1)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们相互之间的地位和关系。

政治关系:是人们之间关系的最高体现,存在于政治领域。如:政治团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政治团体有共同的政治目的、理想、信念,长远之间依靠严格的组织纪律或章程约束。 道德关系:广泛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道德是关于人们行为善与恶的评价。道德与法律但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但道德依靠人们的自觉、社会舆论而实现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主要通过内在的力量实现。依靠道德准则评价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即为道德关系。

法律关系:由一定法律事实引起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首先是社会关系,存在于人和人之间;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一定社会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才能成为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关系比法律关系广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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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还必须有法律事实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或发生才引起人与人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集中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即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人们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2)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等等。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关系的一般特征,但是,法律关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这个特点区别于物质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法律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调整人与物或物与物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因为有法律规范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现。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当事人的意志起重要作用。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命令、服从的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和变化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体现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并重。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同样重要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特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实现权利;保障措施主要是经济补偿,不排除其他措施。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是否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的内容。

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又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或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人身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又分为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 (2)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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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不需要义务主体的协助就可以直接行使和实现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其义务表现为不得妨碍或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具体的人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律关系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与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协助。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责任。

(3)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主体的权利能够正常实现。例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不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4)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单一的。例如: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

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两组以上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多项权利义务。例如: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有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与所转让技术有关的设备买卖、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成果所有权等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5)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依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以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或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够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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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人。

(2)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主体意志的自主性; 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2.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公民) 法人 合伙 国家 外国人 外国组织

其他特殊组织。

其中,公民和法人是最基本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体表现为: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 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救济。

(2)民事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义务具体表现为:

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必须履行自己义务,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2. 民事权利义务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分类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 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

支配权:对标的物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债权的核心为请求权;? 包括对物的请求权、对人的请求权

形成权:依据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 10 页 共 37 页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安全行车是每位司机应负的责任。无论对司机本人、他人、社会都是如此。但是,如果不论驾驶员行为是否有过错,都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就公平呢?请注意,沈阳市的规定很清楚,如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时,司机没有超速,即使紧急刹车也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可能就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并非”司机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而是路权冲突的必然结果。不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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