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民法概念的起源
一.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1.民法概念的起源: 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法的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内国法。 罗马法的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涉外法。比起市民法,万民法实际更具有今日民法的特点,已经有了今日民法概念的雏形。
现代民法的概念:
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中国民法的定义
中国民法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二条----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民法,狭义民法
2. 广义民法的概念: 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统称民法。包括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
3.狭义民法的概念: 除商法以外的民法典、其他民法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的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即民法典。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 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与民事特别法
第 1 页 共 37 页
民法学教案 * 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我国尚未制定、编撰民法典,仅指定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但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民事单行法--指依据民事基本法制定的,规定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
*民事特别法--依据民事单行法制定的,对民事单行法作出具体规定或实施规定的法律。如,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从法律效力上看:民事基本法效力最高,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依据;民事单行法的效力低于民事基本法,高于民事特别法。
从法律适用上看:民事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单行法;民事单行法优先于民事基本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单行法;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本法。
2. 民法与商法
商法的概念起源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成熟于资本主义发展以后。商法的出现,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
关于商法的概念和地位,世界上有二种体制:
民商合一的国家: 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 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3. 公法与私法
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
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指民事法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思想的体现,即民事法律基本理论在民事立法中的体现和应用;民法基本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本质、人们对民法本质的认识;
民法的立法原则,民事法律的制订首先应当反映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或总论中加以规定;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必然在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加以体现;
民法适用的指导原则: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的立法制导原则,必然也是指导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民事司法活动是使民事法律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民事司
第 2 页 共 37 页
民法学教案 法活动就是要将民事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在民事司法中要全面领会和正确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成为民法适用的指导原则,特别是在民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主要应当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民事活动的指导准则,指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民法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穷尽所有民事行为的规则。民事行为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在民法中将民事行为全部加以规定,将造成民法内容庞杂,适用困难;民法规范民事行为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如果民法内容过于庞杂,反而使人们的行为无所适从;客观事物的发展使民事立法大多处于落后于实际的状态,民事立法不可能将所有民事行为包括进去。因此,民事立法总是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当现实中出现了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适用这些基本原则就可以确定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2.民法为什么要规定基本原则
(1) 民法中的行为法部分不可能实行法定主义。
法定主义,指行为是否合法一律由法律规定。判定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法律规范来确定,即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合法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法律规范不可能一览无余,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就成为判断民事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实际上,用民事法律规范来判定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少部分民事行为可能由民事法律具体规定。因此,民法就确定了准则主义原则,即民事法律一般指规定民事活动的规则,对重要的民事行为、人们经常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普遍性的民事行为加以规定,对一般的民事行为指规定准则,即只要法律不禁止就认为合法。
(2)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和特别法的制定具有统帅作用,使民事法律体系达到统一与和谐。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典的指导准则,更是制定民事特别法、民事下位法的依据。相对于民法典或民法通则而言,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都属于民事基本法的下位法,其规定不得与民事基本法相违背或抵触,才可能在适用上优先于基本法或一般法。
(3)民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使我国民法与我国其他法律部门保持总体上的一致性与和谐。 二.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1. 平等主体的概念
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体现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论民事主体是社会组织还是个人,其法律地位平等;在社会组织内部,不论社会组织的属性、财产状况、所有制性质,其法律地位平等;在个人中,不论自然人的性别、年龄、财产和居住状况、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平等地享有民法所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民法规定的义务。 2.平等主体的特征
主体之间不存在领导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上级与下级、强制与服从的关系; 任何主体无特殊权利。民法排斥一切特权,即不允许有法外的权利;
第 3 页 共 37 页
民法学教案 任何主体无特殊地位。民法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主体存在。 3.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特征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财产所有人都无一例外的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不容非法侵犯;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财产所有人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宪法和民法通则都确立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原则对财产所有人,只要法律不禁止,就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法律所禁止的,主要也是目的或手段具有违法性的财产处分。在处分财产权益时,民法强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当事人要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在表达意志时不受非法干涉。 经济上等价有偿。这是市场经济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 三.自愿原则
1. 自愿原则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自由意志不受非法干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为民事行为;不得乘人之危为民事行为。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加以干涉。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以外,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赋予法律的强制力。
只要法律不禁止即合法。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在于法律是否禁止。法无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实施,不得认为是违法。
禁止干涉他人自由。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2. 非自愿行为的效力
欺诈--民事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即法律不承认其效力。因无效行为取得的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使财产状况恢复到行为发生时的状态;受欺诈的一方受到侵害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胁迫--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 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结果不平等。
这些违反平等原则的民事行为,均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四.公平与等价有偿 1. 公平
公平的含义:公平是一种观念,是人们对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原则和尺度实施民事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如: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实施民事行为的条件是否公平、民事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公平;法院裁判的行使是否保证了当事人的公平。 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机会平等,不得任意剥夺一部分人的机会,使所有民事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行为;
权利与义务对等。不得谋求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得谋求没有义务的权利。取得权利需要
第 4 页 共 37 页
民法学教案 以承担义务为前提的,没有承担义务,就不能取得权利;承担了应尽义务,就必然取得相应的权利。
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当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充分赔偿为基本要求;确定民事责任时主要考虑过错;兼顾社会公平。 实现公平原则,应当有公平的尺度。以前提公平、条件公平还是结果公平作为公平的标准;是以个体利益为准还是以集体利益为最高准则;以效率优先还是以公平为准,都影响着公平概念和公平尺度的确立。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
作为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规定;
排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 讨论问题:\撞了白撞\
最近,有同学给老师发来邮件,讨论“撞了白撞”问题。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和踊跃发表意见。我也谈谈看法。
1.关于“撞了白撞”是否违反公平原则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如果你承认其为行政法规,行政法本身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不平等的,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对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管理,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另外,在该行政规章中又规定了民事赔偿问题,这反映了我国立法方面还有欠缺。不应在行政法规中规定民事责任。 2.“民事行为前提条件平等或显失公平”问题
民事行为主要有物权行为、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等。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公平。
“撞了白撞”争议的核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按照现在的法规,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非机动车方面有无过错,机动车方面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行政规章当然是有权制定法规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当然不排除制定法规时应当广泛追求社会意见,对行政责任的设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是正确的。假定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记分、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等;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民事责任上是否采用无过错责任,还有讨论。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保护了非机动车方面的财产利益(注意,仅仅是财产利益。无法保护其生命权),但无法维持正常交通秩序,降低社会效率。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会引发道德风险。即,机动车驾驶员在可以采取避让措施时而不采取。因为,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极小,但不能不考虑。
3.关于“民事行为结果是否公平”的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法律上说就是“路权”发生了冲突。在有权利冲突时,把优先权给谁的问题,而不是民事行为的后果问题。
第 5 页 共 3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