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
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1]2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07.13 【实施日期】200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1]25号 2001年7月13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将于2001年8月1日起在我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现将本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各自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和下辖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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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等有关规定,现就案件的移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为送达必备的诉讼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当事人填写确认后应与送达回证同时交回。送达回证上须加盖法院的印章和注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件数、送达方式。各级法院也可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主文后增加一段“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条 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第三条 法院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方注明收状日期、收状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上诉状的,除注明收到日期、收状人外,还应保存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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