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谷物)生产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谷物)为原料进行初级加工的生产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原料采购、运输和贮藏
3.1 采购
采购的原粮应符合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
3.2 运输
3.2.1 用于包装、盛放原粮的包装袋、容器必须无毒、干燥、洁净。
3.2.2 运输工具应干燥、洁净;不得将有毒、有害、被污染的物品与原粮混装、混运,防止原粮被污染。
3.3 贮藏
3.3.1 原粮应贮藏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被污染的物品混贮。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的仓库内。
3.3.2 原粮露天存放时,场地必须干燥、高于地面,并应有防雨和防止原粮霉变的措施。 4 选址及厂区环境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 5 厂房设施
5.1 设计和布局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5.2 厂房设计与布局
5.2.1 厂房布局应包括生产作业场所和辅助场所。
5.2.2 厂房布局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和卫生要求,整齐、有序、科学设计, 工序衔接合理。
5.2.3 生产车间内设备与设备、设备与墙壁间,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主操作通道≥90cm;无操作面须操作人员通过的间距≥70cm,可不通过人员,无维护面,设备水平向尺寸≤1m的间距≥40cm;设备维修和操作有要求的,应优先满足设备要求的间距。保证员工操作时(包括清洗、机械维护保养)不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物料。
5.2.4 设立独立的、具有足够空间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如果没有检化验室,应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5.3 厂房结构
5.3.1 厂房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建造,坚固耐用、易于维修和保持清洁,并能防止原粮、成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害虫的侵入、栖息、繁殖等)。 5.3.2 为防止交叉污染,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各通道应装有便于清洁的门帘或双向弹簧门。各区域之间人员通道和物料运输应有缓冲室。
5.3.3 车间内如有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应避免污染附近的物料及物料接触面,并设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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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安全设施
5.4.1 厂房内电源必须有接地线和漏电保护系统,不同电压的插座必须明确标示。 5.4.2 高湿度环境使用的电源插座应具有防水功能。
5.4.3 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消防法规要求。 5.4.4 必要时,在适当且明显的场所设置急救器材。 5.5 屋顶与吊顶
5.5.1 车间和仓库的室内屋顶或吊顶应选用不吸水、无异味、表面光洁、耐温的浅色材料。湿气较大的生产区域的屋顶须有适当的坡度或弧度,减少和防止冷凝水滴落。 5.5.2 成品整理、包装及储存间等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内的通风管道原则上不应安装于顶部有开口设施的正上方,应安装于吊顶上方。 5.6 墙壁与门窗
5.6.1生产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擦拭的浅色防腐材料,不得使用含铅涂料。
5.6.2 生产车间的所有门窗应采用防锈、防潮、易清洗的框架,不应使用木质门窗。
5.6.3 作业时需要打开的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的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目数以上的双层不生锈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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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生产车间的窗户不宜设内窗台,若有窗台,则应设于地面1米以上,且台面应向内倾斜45。 5.6.5 生产车间保温材料不得使用含石棉材料。 5.7 地面与排水
5.7.1 地面应使用无毒、不渗水、不吸水、防滑、无裂缝、耐腐蚀的建筑材料铺砌(如水磨石、混凝土等),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1.0%~1.5%为宜)。
5.7.2 在生产时有液体流至地面、生产环境经常潮湿的区域,其地面的坡度应根据流量大小设计在1.5%~3.0%之间。
5.7.3 地面应设足够的地漏。坡度低的地方应设置地漏。地漏不得直接设在生产设备的下方。所有地漏均应设置存水弯头,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以防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5.7.4 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5.7.5 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5.8 供水供气设备
5.8.1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水压、流量等应满足正常生产所需,必要时,生产作业场所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热水的设施。供水系统应有防止虹吸和回流现象的措施,并有完备的供水网络图。
5.8.2 储水设备(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使用无毒、无异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5.8.3 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设置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如沉淀、过滤、除铁、除锰、除氟、消毒等),保证水质符合GB 5749和其它相关标准规定。
5.8.4 供气设备采用变频控制,需要配置必要的气水分离、油水分离、初级过滤等装置。 5.9照明设施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7的规定。 5.10 通风设施
5.10.1 加工、包装及储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必要时,应装置通风设备。空气流向应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
5.10.2 通风排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通风口应装有耐腐蚀网罩。自由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米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进气、排气口要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5.10.3 产生粉尘的部位,应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11 原辅料库
5.11.1 设置与生产能力和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库,大小应满足作业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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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库内储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隔。
5.11.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并有防止原粮和成品受到污染的措施。 5.11.3 仓库须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5.11.4 储藏物品与墙壁、地面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利于空气的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5.11.5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不同设置温度记录仪和湿度记录仪。 5.11.6 应设置储存杀虫剂、酸碱等有毒有害物品的专门储存区。 储存危险品的区域应远离生产车间和仓库。 6 机械设备
6.1 设计
6.1.1 所有生产设备包括管道、工具等,其设计和结构应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并有避免机器润滑剂、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污染物混入的设计和措施。
6.1.2 接触面应平滑、边角圆滑、无死角和裂缝,以减少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 6.1.3 储存、运输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应易于使其维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6.1.4 在生产车间或原料处理区,不与原料和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其结构也应易于清洁。 6.2 材质
6.2.1 用于生产和可能接触物料的设备、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和工具等辅助设施,应由无毒、无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重复清洗的材料制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 直接接触的表面不得使用有可能给成品带来潜在危害或可能污染的材料。
6.2.3 直接接触待包装成品的设备使用的润滑剂应符合GB 15179《食品机械润滑脂》的规定。 6.3 设备与安装 6.3.1设备
6.3.1.1 应具备与产品生产和加工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6.3.1.2 生产设备布局符合工艺要求,保证生产顺畅有序进行。 6.3.1.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记录仪器,应定期校正。
6.3.1.4 应有足够的通风设备,以保证干燥、输送、冷却和吹扫等工序的正常用风。 6.3.2 安装
应符合GB 14881中5.2.1.3.2的规定。 6.3.3 质量检验设备
6.3.3.1 检验设备能满足原料、在制品、成品的日常质量、卫生检验。
6.3.3.2 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检验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检定周期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检验用仪器、设备,也必须定期自行校验检定,及时维修,确保检验数据准确。 6.3.3.3 无法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 管理机构与人员
7.1 机构与职责
7.1.1 应建立企业最高级领导(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最高领导)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负全面职责。
7.1.2 企业应设置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等职能部门。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7.1.2.1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原料处理、生产作业及成品包装等与生产有关的管理工作。 7.1.2.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制定、抽样检验、质量追踪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
7.1.2.3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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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及清洗等操作卫生和人员卫生,组织卫生培训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7.1.3 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执行质量管理职责的充分权限,其负责人应有停止生产和产品出厂的权力。 7.1.4 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检验人员,负责原料、在制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分析工作。
7.1.5 成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卫生管理负责人及生产、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厂卫生工作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
7.1.6 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卫生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卫生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做好有关记录。 7.2 人员要求
7.2.1 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和生产、加工等专业知识。
7.2.2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负责人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7.2.3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艺及生产技术与卫生知识。
7.2.4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发现、鉴别各生产环节、产品中不良状况发生的能力。 7.2.5 检验人员应通过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粮食质量检验员资格。 7.2.6 企业应有足够数量的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以满足整个生产过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的要求。
7.3 教育培训
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职前、在职培训和学习,以增加员工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8 卫生管理
8.1 管理要求
8.1.1 企业各部门应按本标准内容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监督执行。 8.1.2 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并负责实施。
8.1.2.1 每日由班组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卫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1.2.2 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的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厂范围内的生产和环境卫生检查。
8.1.3 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8.2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8.2.1 厂区及邻近厂区的区域,应保持清洁。厂区内道路、地面养护良好,无破损,无严重积水,不扬尘。
8.2.2 厂区内草木应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及不必要的器材,以防止有害生物孳生。 8.2.3 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不得有污泥淤积,废弃物应做妥善处理。
8.2.4 应控制有害(有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声等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8.2.5 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逸出,防止有害生物的孳生。 8.2.6 厂区除虫、灭害按8.8的规定执行。 8.3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8.3.1 应建立厂房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对厂房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厂房卫生状况良好。
8.3.2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及时维修、更新,厂房屋顶、吊顶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维修,地面不得破损或积水。
8.3.3 灯具应选用有防爆功能的洁净灯,灯具及其配管的外表,应定期清洁。
8.3.4 生产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如纱窗、气幕、栅栏、诱虫灯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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