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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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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注意事项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注意事项 餐饮服务

1.区分餐饮与外卖

试点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如果不经常发生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试点后,36号文件对于餐饮服务亦强调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消费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个人消费者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2.会所服务性质的界定

餐饮业的商业模式日益新颖,传统的大型饭店逐渐向会所转型,该类会所不仅提供餐饮服务,还增加了许多文化高端服务。例如,会所会承接一些小型的商业会务活动,提供投影、音效等设施,期间安排精致茶歇。又如,部分会所还

会提供展览服务,陈列古籍、文玩、字画供来客欣赏,此类会所模式已突破单纯的餐饮服务,为顾客提供了更多的精神附加值。对于此类会所提供的服务,在税收上的定性较为模糊。笔者认为,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附着在会务安排之中的个性化服务,应属于“现代服务”范畴,会所取得收入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会务安排之外的服务,不能简单地定性为餐饮,对于其提供的综合性服务可归类为其他生活服务,并可向非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员工用餐问题

36号文件明确规定,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福利性或加班补偿性的员工就餐取得的发票,无论是否以公司为发票抬头,一律不得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交际应酬费与业务招待费

这是两个较容易混淆的概念,例如某咨询单位请客户打高尔夫球,属于交际应酬费,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费的范畴之内,由于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允许进项抵扣,故业务招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允许进项抵扣。 住宿服务 1.进项抵扣问题

购买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住宿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因此员工因出差、会务培训等取得的住宿类进项发票均可用于抵扣,但需注意,发票抬头需为公司,否则容易被定性为个人消费。这将会是个风险多发的领域,以员工出差为例,一般酒店也会提供餐饮服务,由于餐饮与住宿税率均为6%,如果该酒店未分别核算餐饮与住宿项目,酒店可能会提高住宿价格,同时相应减少餐饮消费收入。另外,由于酒店经营范围较为多元,其提供的住宿服务中,通常还会包括美容、健身、游泳、影院、棋牌、歌厅和游艺等项目,此时是否需要将上述收入进行明细拆分?笔者认为,如果这些项目发生时需要另外收费,则属于兼营行为;如果住宿费用已包括相关消费,即客户进行游泳、健身等消费时不需另行付费,则无需对此划分,直接按照食宿费收入征税即可。 2.住宿与不动产租赁的划分 实务中有时很难划分住宿与不动产租赁收入,常见于当前各地盛行的“民宿”。36号文件对住宿服务定义为: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而不动产租赁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故民宿应按住宿服务税目更合适。 旅游服务 1.差额计税

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费等发票抬头开给旅游公司,属于旅游公司的成本,旅游公司给旅游者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境外旅游服务

境外旅游已成为消费常态,在税务处理上,需区分下列几种情形:

对于境内消费者向境内旅游公司购买的境外旅游套餐,境内旅游公司在向境外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费用时,需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对于境内消费者直接向境外旅游公司购买的境外旅游套餐,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境内旅游公司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注意事项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注意事项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注意事项餐饮服务1.区分餐饮与外卖试点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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