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保修分公司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安全行车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非司机驾驶车辆;
(三)当班司机将机动车,交非司机、无准驾资格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人员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五)高速路、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其他道路超速50%以上者;
(六)在高速路、快速路车道内违法停车; (七)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八)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九)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十)行经高速公路企业安全检查站,拒不接受检查; (十一)行车斗气给企业造成恶性影响;
(十二)未按企业规定参加健康体检驾驶车辆的; (十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换证驾驶车辆的;
(十四)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场站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十五)发生行车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含)以上; (十六)发生行车大事故负双方同等责任(含)以上; (十七)发生客伤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以上、并造成人员群伤或死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耳机、吸烟、饮食、闲谈等有碍安全驾驶的;
(二)高速路、快速路超速未达到20%,或其他道路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
(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无气压(低气压)的车辆;
(四)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五)行车斗气; (六)逆向行驶;
(七)强行超车造成险情;
(八)不按规定停车(突然坏车除外),影响道路畅通,妨碍行车安全且情节严重;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臵警告标志;
(十)高速路、快速路违规占用应急车道; (十一)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十二)驾驶车辆闯黄灯通行并确认核实的; (十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换证的;
(十四)私自调整车载摄像机角度或故意遮挡车载监控摄像机;
(十五)未按规定进行酒精测试或酒测不合格影响驾驶的;
(十六)发生行车大事故负次要责任;
(十七)发生行车一般事故负双方同等责任(含)以上。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不按规定走公交专用道; (二)其他道路超速未达到20%;
(三)在高速路、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者;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五)侵占他人路权; (六)不遵守让行规定;
(七)驾驶车辆时,精神不集中严重转移视线; (八)出车前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九)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十)不按规定超车、会车、倒车; (十一)不按规定关好车门行车;
(十二)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 (十三)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臵警告标志;
(十四)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除外;
(十五)行车中违规操作小键盘或不按规定使用电子合成器的;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场站事故造成人员伤害; (十七)发生行车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
(十八)发生行车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以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驾驶车辆时,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 (二)不按规定进出站; (三)不按规定进站靠边停车;
(四)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喇叭、乱鸣笛; (五)运营中未合理使用转向灯的; (六)行驶中长时间单手扶方向盘的;
(七)发生行车轻微责任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 五、上述条款之外,因交通违法受到交管部门扣分处理的,企业按相应的分数进行扣分。
第十三条 车辆技术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由于亏润滑油、脂,亏冷却液,造成车辆重大机械事故;
(二)操作不当或不按规定例检造成车辆重大机械事故或车辆火情、火灾事故的;
(三)电车发生恶性责任架空事故;
(四)造成重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亏润滑油、脂,亏冷却液、“四漏”行驶造成发动机一般机械事故;
(二)操作不当造成传动轴脱落和半轴折断; (三)不按规定检查轮胎造成甩轮或轮胎报废; (四)电车发生重大责任架空事故;
(五)车辆保养维修完成后,开出车辆未对车载信息化设备进行检查,造成信息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违规涉水造成车辆损坏;
(七)因操作不当拖底造成车辆总成部件损坏; (八)轮胎剐蹭造成轮胎损坏;
(九)发现车辆故障报警强行行驶造成车辆机件损坏或火情火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驾驶尾气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
(三)驾驶车容不整及设施不完好车辆上路行驶; (四)出车前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检或收车后不做收尾工作;
(五)驾驶低压警报器失效车辆; (六)电车发生一般责任架空事故; (七)不正确启动车辆;
(八)出车前未对车载信息化设备进行例检,造成车载信息化设备丢失或损坏;
(九)接送保养车辆,未对车载设备设施进行清点、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