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教高函[2013]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教高函〔2013〕33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我区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开展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重要意义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是促进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1 / 2
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期间,我区通过自治区级示范
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进一步强化高职院校基础能力,创新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一批优质高职院校群体,使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更加准确,办学实力更加雄厚,在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等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在探索多元化办学模式、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起引领示范作用。
二、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原则
1.坚持择优建设,注重示范作用。优先支持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就业率高、服务能力强和社会声誉高的高等职业院校。在自治区同类院校中具有比较优势,能充分发挥在区域和行业内的导向、引领和辐射作用。
2.坚持服务发展,促进结构优化。注重与经济、产业的布局相结合,优先支持与我区支柱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比较优势的院校,适当兼顾地区、行业、办学类型等因素。 3.坚持公平公开,体现科学管理。采取“学校申报、专家论证、行政审定”相结合的方式,在符合申报条件学校自愿申报基础上,择优遴选。 三、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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