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公司财务部的统一帐号内,按课题单独建帐,实行公司和技术中心二级管理。
第三条 技术中心、公司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由课题负责人在技术中心和财务部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办法,按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公司从上年销售收入中划拨4.5%的科研经费; 4、其它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科研有关试验、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
料费。
2、实验材料费:科研用原辅料、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样品采集加工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课题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设备、通讯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4、协作费:根据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5、科研人员工资、奖金、电话费、水电费及办公费等。
6、项目组织实施费: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评审费;实习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等。
7、其它:含科研津贴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等。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技术中心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并领取\科研经费专用折\。报销时除课题负责人签字外,还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凭经费专用折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公司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公司,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课题完成后归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
料)、工具书等归部门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有关人员登记验收,并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后,方予以报销。
第十条 课题经费使用的权限,单项支出在1千元以下,课题组长签字,部门审核,单项支出在1千元以上,由部门领导批准,技术中心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部门领导同意,经中心主任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1、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 2、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3、进行实验室改造; 4、向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5、聘请实习人员; 6、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实习人员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需由本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技术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审批。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及与有关的各种开支,课题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技术中心审核备案,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凡在公司内领取科研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实验动物及打字、复印、摄影、冲印等费用采取内部转帐形式支付。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过5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
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原始票据。
第十六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经费的分配
第十七条 凡属公司科技人员承担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公司均按当年实际拨款(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各按10%的比例提取科研立项奖及科研管理费,科研立项奖金用于对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奖励及津贴。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申报课题、检索课题、申请鉴定、验收、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科技管理学习班及科技会议等工作所需经费和科管人员奖励等。
第十八条 凡属成果或技术转让的项目,从所得转让费中扣回全部投资或按合同及时还贷后,其余部分按公司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结束后二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技术中心有关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课题档案,一份经技术中心及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技术中心或作为公司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总价值20%折算为项目结余经费 (此项费用由使用部门从仪器设备购置费中支付),如继续用于本项目组研究工作,不再计价纳入项目结余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会同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