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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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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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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评价声级计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 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 percentile soun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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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用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

城市 city、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城市规划区。 3.8

乡村 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9

交通干线 traffic artery

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附录A。 3.10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11

突发噪声 burst noise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使用于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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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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