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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
作者:黄波 赵梦茹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6期
摘;;要:随着网络和科技的高度发展,新闻、微信、微博等舆论传播载体越来越多,舆论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越來越大,但是由于舆论与司法具有不同的特性,导致实践中舆论和司法互动出现障碍。本文结合对司法和舆论的特点等方面的研究,探究舆论和司法实现良性互动的具体路径。 一、舆论与司法的定义
(一)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趋于一致性的看法或意见,其往往反映一定人群、阶级以及社会团体的利益和诉求,其精神实质是群体意识。在现代社会,舆论通常借助互联网、纸质传媒等方式,将社会中的热点话题和关注热点,以微信、微博和报纸等媒介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传播。
(二)我国古代并没有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概念和审判实际上是同一性概念,司法等同于审判。在本文中,为了论述的便利,本人将司法作缩小解释,即将司法界定为司法审判活动。 二、现阶段舆论与司法互动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人们在茶余饭后更加喜欢对舆论社会的热点话题进行讨论。但是,从药家鑫杀人案,到李昌奎杀人案,从杭州飙车案到武汉酒驾案,从相同的行为后果到不同的司法判决,由于微信、微博和新闻媒体等倾向于伦理、道德和非法制性报道,导致社会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出现一定的危机。但是随着法制和法治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和舆论也渐渐在往并轨的道路上行进,从许霆案到昆山反杀案,舆论和司法实现了较好的良性互动,为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法律实践。 三、舆论与司法互动不畅的原因 (一)从舆论角度分析
1、舆论具有片面性:舆论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非官方的意思表示,受从业者素质、行业监管力度、事实了解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舆论在传播出来的可能是某个事件的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