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

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豫劳险[1997]2号 颂布时间:1997年09月17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 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度

(一)已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地方,要依据《试行办法》进行规 范和完善,尽快统一到《试行办法》上来,并做好《试行办法》执行前 后政策衔接和待遇落实工作。

(二)尚未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地方,要积极做好调查测算工 作,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抓紧实施到位。

(三)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满五年的地方,在今年内,要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对差别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四)到本世纪末,全省各市、地基本都要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改 革。

二、关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政策衔接

(一)根据《试行办法》中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 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凡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含城 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均执行《试行办法》。有条件的可一步到 位,实行市地级统筹。条件尚不成熟的,也可先在市、地范围内统一政 策,基金分级管理。市、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县(市)收缴一定比例 的风险调剂金,以调剂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资金严重不足的县(市)。具 体比例和调剂办法由市地确定。

(二)我省以往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与《试行办法》不一致的,按

《试行办法》规定执行。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有关工伤待遇,属于一 次性待遇的,仍按原规定处理。属于按月支付的长期待遇,从1996年10 月1日起改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的, 仍按豫劳[1993]16号文规定,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合 同制工人。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省定标准

(一)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条件的职工,可以发给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可在豫劳[1995]15号文件关于企业富 余职工安置,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基础上,另行增加相应的_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

月。已实行工伤基金统筹的从工伤基金中支付,未实行工伤基金统筹的 由企业支付。

(二)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 标准发给。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个月的金 额发给;其中,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四)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省劳动厅根 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每年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

1.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应标准,一次 性计发10—15年的工伤有关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标准,按以下标准发

给: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0一 15年。其他供养直系亲属(子女)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30%的标准,一次性发到16岁;父母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0%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0—15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 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3.工伤人员及遗属凭伤残抚恤证件领取待遇,具体办法另行规 定。

四、关于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安置和工伤费用清偿

职工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被鉴定为1—6级的,企业破产时,应

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劳险[1997]2号颂布时间:1997年09月17日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4jy68rz8t1od1e2lms547le14lox100wgm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