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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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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 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景观同步保护。

第十一条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队伍负责管护。

二级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 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居民院落、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单户住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古树名木受损害、衰萎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壮和养护。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作出处理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条对损害严重或者濒危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抢救、复壮和养护的计划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现有围困古树名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污染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环 境保护等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五米以内的空间范围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

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

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画树干 借树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 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 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严禁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确需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

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移植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确需修剪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过程中为避免损害需要修剪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经批准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限实施其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三年内的管护费及其他与移植、修剪有关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树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扩建建筑物、.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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