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除非有本条第7.2.2款约定的情形,在本基金存续期限内,合伙人不得退伙,要求分割基金财产。但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出资。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2)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者其继承人不符合基金合伙人的条件和资格。
(3)自然人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4)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其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不愿意成为基
金合伙人,或者没有成为基金合伙人的资格。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合伙人作出允许退伙决议之日或者退伙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3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将其从基金合伙人中除名: (1)出资期限届满,合伙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者。
(2)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事务小组同意,以基金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给基金
造成名誉或财产损失的。
(3)因泄漏基金商业秘密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4)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被除名人在基金备案的地址错误或者发生变更导致除名通知被退回的,自除名通知发出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7.4 财产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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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生效日/除名生效日的基金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直接从该退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直接扣减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八条 基金的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自然人的继承人或法人(组织)的权力承受人可以选择继承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非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7.2、7.3)款约定的情形。 第九条 基金收益的分配
9.1 一般原则
本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本基金期限届满时结算,并按照本条第9.2款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9.2 存续期间分配
9.2.1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当基金财产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分配: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经核算,基金增值产生现金收益时;
(2)基金投资的某一项目,在项目完成时,经核算,基金收益大于100% 9.2.2 当出现上述应当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时,分配基金收益的全部还是部分
配,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9.3 本基金所获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9.3.1 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比例由普通合伙人会议和执行事务小组自行决定。 9.3.2 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基金收益。本条所称出资比例,是
指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实际的出资比例。若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则无权要求收益分配。 第十条 基金终止和清算
10.1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基金终止: 10.1.1 基金期限届满。
10.1.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基金。
10.1.3 基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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