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宜与城镇统一规划。
4.5.3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GB ZJ10的有关规定。
4.5.4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宜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5.5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专用线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当居住区一侧有铁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管理规定。
4.5.7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4.6.1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4.6.2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等的规定; 3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6.3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
4.6.4江、河、湖、海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4.6.5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4.6.6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6.7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宜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地形。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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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排土场
4.7.1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宜靠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在条件允许的矿山,应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 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 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讯光缆、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 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 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建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源的废石的堆放和处置,应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6 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迁移村庄; 7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应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4.7.2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等的有关规定。
4.7.3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7.4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需要独立设置施工基地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布置的要求,宜布置在生产基地的扩建方向或规划预留位置,并宜靠近主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布置。
4.8.2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水运等运输设施。
4.8.3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另行规划必要的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设施。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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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 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 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5.1.4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 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 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 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 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5.1.5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2 应结合地形及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5.1.6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5.1.7总平面布置应采取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规定。
5.1.8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 2 应避免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 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交叉; 4 应避免进出厂的主要货流与企业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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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友好的工作环境。
5.1.10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的规定。
5.2 生产设施
5.2.1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5.2.2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 50073的有关规定。 5.2.3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5.2.4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
(表)
注:
1 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水爆清砂自水池边缘算起;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自其中心算起;
2 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粘质土的防振间距。当上述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小于或大于0.04/m时,其防振间距应适当增加或减少; 3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的其它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公式计算或按实测资料确定;
4 当采取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4.2.4-2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
(表)
5.2.5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总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相对集中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 2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应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布置;
3 产生声生产设施的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4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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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5.2.6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产品储存和运输设施布置。
5.2.7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5.2.8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
5.3 公用设施
5.3.1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3.2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靠近厂区边缘且地势较高地段; 2 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 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 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3.3 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3.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3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4和第5.2.5条的规定。 5.3.5 乙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 2 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地段;
3 乙炔站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有关规定。
5.3.6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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