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点
本标准所列要点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的具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详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1.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2)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3)防火检查、巡查;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5)消防(控制室)值班;
(6)火灾隐患整改;
(7)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消防演练;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2)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6)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7)火警处置规程;
(8)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1.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室内燃放冷焰火、烟花爆竹等类似物品;
(2)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
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5)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3.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产品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4)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检测;
(5)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6)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燃气、燃油器具;
(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3)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应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
(4)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入户阀门。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购买和使用质量合格且取得国家规定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标识等资料应当齐全。
2.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