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确保实效,优先考虑已纳入建设规划、目前又未启动项目,不搞重复建设。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及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畜禽养殖大省集约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与综和利用示范及技术推广项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 (一)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国际或者国内领先)、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具有相当辐射带头作用的特点。所采用的技术路线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二)污染防治项目处理污染物涉及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即: 以存栏数计,猪≥3000头;鸡≥100000只;牛≥200头;羊≥9000只),经济效益好、管理规范,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辐射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决策、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体系。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确保项目完成后,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持续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六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 (一)与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项目相关的、必要的设备、设施的购置。 (二)与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相关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