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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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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2019-1559093848954

文号:

市监特设〔 2019 〕32 号 成文日期: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所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

2019 年 05 月 27 日

市监特设〔 2019〕 32 号

2019 年 05 月 2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厅、委),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 公告》( 2019第 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 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 (2019 年第 22 号),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 定分类与项目》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 《特 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 可要求)将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经市场监管总局同 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

1. 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 5月 31日前(含 5月 31日, 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 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 证。

2. 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已经完成 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 中)的许可事项

(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 6 月 1 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 对于受理项目符合 《新 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

1)中规定的原许可

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 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对发证机关发生 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 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 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 2019 年 6 月 1 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 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许可实施机关发 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 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 未受理的许可事项。 对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已经递交 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 6 月 1 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 许可要求重新申请。 其中,符合附件 1 规定项目的持证单位, 可按换证申请,否则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申请。

4.2019 年 6月 1日后的申请。 6月 1 日起,所有许可的 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 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 按新取证(或增项)进行申请。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 (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对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 出申请。申请不同许可机关实施的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 管子和阀门、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电梯和起重机械 ( 桥

式、 门式、流动式、门座式 ) 制造许可项目中的多个子项目时, 可一并向层级高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5. 许可变更。 原许可有效期内的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许 可项目需增项的(含 2019 年 6 月 1 日后申请和 6 月 1 日前 未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办理,原许可证应 当一并换证。其中如有总局实施的,符合上款要求的申请单 位应当向总局一并提出申请;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 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 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增项与换证申请,并在取得证书后向总 局提出注销有效期内的原证书。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备案以 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 验的,生产单位可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 资料一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依据 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对原许可证书进行变更。

6.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 2019年 6月 1日后,压力容器 制造单

位提交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申请时,应当在申 请书中明确是否设计压力容器。对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和仅设 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 应当对申请单位设计能力进行确认或评审,满足新许可规则要 求的,颁发制造许可证书;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 证书上无需注明;不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 注明“设计外委 ”;不完全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 证书上按产品注明限制范围。制造单位的设计能力审查在制造 许可

取证(换证、增项)时进行,不单独按增项受理。

2019年 6月 1日后取证(换证、增项)的压力容器设计 单位或需要对外提供压力容器设计服务的制造单位,应当单 独向总局提出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申请。单独申请设计许可证 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等同于设计单位,与其制造许可证书项 目无关,在其取得的制造证书上注明 证”。

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能力或单独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许可 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 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 介质除外)。

对目前同时持有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但有效期不 同的制造单位,如果仅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制造单 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为与制 造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7. 超大型中低压容器现场制造许可。 2019 年 6 月 1 日后, A3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现场制造分片式超大型中低压容 器(以下简称超大型容器) ;其他现场制造超大型容器的单位, 除具备 A2 级或 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外, 还应当同时具备 A3 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已有现场制 造业绩的单位, 换证时在证书上注明含现场制造。 其他需要进 行现场制造的单位, 应当在首次现场制造时, 由制造地监检机 构确认其具备 A3 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后出具报告,发 证机关在证书上注明含现场制造。

二、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 设计许可单独取

8. 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要求。 按新许可要求进 行换证时,符合附件 1 的项目 , 生产单位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 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产品在本 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处理,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和需要进行整 改,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以及有逃避制造安装过程监 督检验行为的或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生产业绩数量不满足要 求的生产单位,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9.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评要求。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单位应当对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 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总局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 自评具体要求可在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下载,省级市 场监管部门可参考制订本级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要求。

三、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10. 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过渡期。 根据《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 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印制需要, 设定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发证机 关应当按照《分类与项目》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 版证书条件的, 发证机关可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分 类与项目》 继续颁发旧版证书 (即旧证书、 新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全部颁发新版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有效期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对 2019 年 6 月 1 日前已受理尚未发证且申请作业项目 资格许可已取消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因作业项目取 消,不再发放证书。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索引号:2019-1559093848954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成文日期:主题分类:公示公告所属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7日市监特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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