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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民法学》第五章讲义3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条件的限制:(1)意定性(非法定);(2)不确定性(可能成就);(3)合法性。 2.条件的类型: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3.条件的约束力: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对当事人恶意的制约)
【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3-6)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疑编号5884105205]
【答案】C
【解析】选项A、B错误。本题因为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导致条件不成就,合同成立但是没有生效。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因为合同还没有生效,所以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而不是应当履行该合同。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期限与条件的比较:是否具有不确定性 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期限一定会到来 2.期限的种类:始期(延缓)、终期(解除)
【例题】张三对李四说,明年五月之前如果我儿子从国外回来,我租给你的房子就收回。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 【答案】附条件
五、代理
★考点总结: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内部关系(委托) 外部关系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也包含部分准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诉讼、代理纳税等。
【考点提醒】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以下行为不可代理: 法律教育网常年开设以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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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3)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等;
(4)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需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等。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 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B.丙受甲之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C.丁受甲之托接受赠与 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 [答疑编号5884105301] 【答案】B
【解析】签字仪式属于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制度。选项B说法错误,故当选。
(三)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三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监护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2.根据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考点1】无权代理的判断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分为三类:根本无权、越权代理和逾期代理 考试中的判断规则:(1)以谁的名义?(2)是否有授权?
注意排除不适用代理的情形:违法行为、事实行为、身份行为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2009-3-4)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疑编号5884105302]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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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A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项不选。
B项中,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本项中,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因此,B项不选。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丁某参加请求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因此,C项不选。
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D项正确。
【考点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 (1)权利人:追认权或拒绝权;
(2)相对人:催告权,撤销权(善意相对人)。 催告权:催告权利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被代理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 撤销权:前提是权利人未追认 ——通知撤销。 如何判断善意:从题干不能推出相对人知道具有导致效力瑕疵情形的结论。
注意:相对人有过错,并不影响其是善意的
【例题·多选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5-3-53)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疑编号5884105303] 【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为做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和他能够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本题中,因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构成物权代理,因此作为被代理人的甲对乙的物权代理行为享有上述内容的追认权、催告权和撤销权,故ABC项说法错正确。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并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合同,可见,作为相对人的丙并不认为乙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因此乙丙之间不适用表见代理。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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