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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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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2013-03-20 08:5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

近十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芦荟案”、“平谷大桃”、“碧溪广场”、“新得力”、“中盛怡和”、“亿霖木业”、“伦敦金交易”、“蒙京华”、“三河墓地”等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这些案件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成为危害首都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2}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3}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

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满而群体上访,有的甚至演变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三是波及社会经济安全。与直接侵害个体的刑事案件相比较,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触及的经济领域更广,涉及的流动资金更多,危及的经济安全更深。{4}相对于犯罪金额而言,涉案资金的数额更为庞大、流动更为频繁,对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如“伦敦金交易”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网络平台,开展非法期货交易金额高达771亿余元,是犯罪金额8000万元的几百倍。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受创。深层次危害之一就是对正在重塑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政府公信不失为一种打击。其一,部分机构受蒙蔽为不法分子的行为提供帮助,出面为不法行为宣传助势,有的甚至以单位名义参与其中,虽本意为发展本地经济或为群众谋取福利,但无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5}其二,办案单位间的不协调,由于办案人员的行为或言论不当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处理较为普遍,诉讼进展不一带来裁判不统一。如“碧溪广场”案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法院又陆续撤销已作出的1000多件民事判决,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损司法公信。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征

直接考察犯罪手段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演化的途径之一。 (一)当前典型形式主要集中体现为五类

第一类是高收益理财类。在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深入的新形势下,近年来为扩大内需,国家政策鼓励消费和投资,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契机,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一是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如纪明荣诈骗案,虚构与他人共同经营中央空调生意、经销家用电器需要资金等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3个月16%)为诱饵,采用借款方式,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1500余万元。二是零风险式投资。如田成志集资诈骗案,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以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82名受害人的830余万元。三是合作经营式投资回报。如常卫东集资诈骗案,明知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且投资能力不足,以合作经营药品代理销售并许诺年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725万余元。四是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如谷庆合同诈骗案,在互联网上发布租车信息,以私人用车为名,承诺支付高额租赁费,先后骗租32人的轿车48辆,然后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再度骗取40人的435万余元。五是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资。如钮庆生集资诈骗案,以在河北怀来经营葡萄园及建葡萄酒厂项目等为名,以承诺每日返息2.5%、5日结息作为回报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先行返息、履行小额合同义务的方式骗取钱财。

第二类是概念化炒作类。利用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模式的专业性,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形成新的犯罪模式。一是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如陈威华非法经营案,谎称与北京佳美口腔医院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相仿的佳美口腔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使用伪造的佳美口腔控股公司的股权证,诱骗他人购买原始股。二是以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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