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
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安[2003]20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5.26 【实施日期】2003.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 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安[2003]204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房地产登记处:
上海是历史文化名城,其历史建筑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对延续上海城市历史,保持城市特色,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历史文化品位,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现就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保留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 / 2
一、本通知所称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以下简称保留建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确定保留范围内的花园住宅、公寓、成片新式里弄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是指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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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安[2003]2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5.26【实施日期】2003.05.26【时效性】现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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