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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教学大纲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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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课程教学大纲

执笔人: 彭苑茹 审订人:

开课单位: 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筹) 编写日期: 2014年8月 课程编码: 课程类别: 公共课 总学时: 76 理论学时: 实践学时: 先修课程: 基本教材:民法(第六编)杨立新著 参 考 书:

《民法》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03

《民法》 魏振瀛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09 《民法》 隋彭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04

《民法案例分析》郭明瑞,房绍坤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 《物权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杨立新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07

课程中文名称: 民法 课程英文名称 Civil law

适用专业; 公共安全管理专业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为一门课程,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同时,民法学也是非法学专业的重要选修课之一。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逻辑思维,为将来从事公共安全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知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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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杨立新教授主编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对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系统讲授,并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典型案例在讲授时进行分析、开展课堂讨论和课外作业,以案释法、依法析案,注意法律规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引导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原理和知识。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4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本章教学重点: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二、民法的结构

三、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思考题:

1、公权力机关是民法上的主体吗?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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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掌握: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意义、民事法律事实。

本章教学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学习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学习中的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3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本章教学重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人的能力

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主体分类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和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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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四、监护和住所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五)宣告死亡的概念 (六)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七)宣告死亡的效力 (八)死亡宣告的撤销 六、合伙 思考题:

1.试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2.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能力 三、法人机关和民事责任

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五、联营 思考题

1.试述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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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法人民事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能力的异同 3.简述法人的机关 4.简述法人的成立要件 5.简述法人变更的种类 6.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四章 物(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类型。

本章教学重点: 物的特征、种类物与特定物、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意义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二、单一物、合成物、聚合物 三、流通物和限制物 四、动产与不动产 五、主物与从物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七、原物与孳息

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思考题:原物与孳息区分的法律意义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第四节 其他特殊类型的物

一、人体变异物 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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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教学大纲2014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执笔人:彭苑茹审订人:开课单位: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筹)编写日期:2014年8月课程编码:课程类别:公共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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