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
目录
一、概念 二、民事判决的特点 三、民事判决的种类 1. 四、民事判决的内容和形式 2. 五、民事判决的效力 六、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展开 一、概念 二、民事判决的特点 三、民事判决的种类 1. 四、民事判决的内容和形式 2. 五、民事判决的效力 六、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展开 编辑本段一、概念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就诉讼中发生的各种程序性问题和特定事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就是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其二,法院通过裁判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其三,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特定事项,协调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关系,促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一般包括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等,民事判决是最重要的法院裁判形式。 编辑本段二、民事判决的特点
1.民事判决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民事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权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无权作出民事判决,也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民事判决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就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的意思表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断定,这种断定是依法进行的确认,判决本身并不为当事人创设什么权利,或者减免什么义务,因为权利义务本身是由实体法所确定的。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结果。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审理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审理的结果。审理与判决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结果,也是当事人运用法律进行诉讼的结果。因此,在我国,判决实际上就是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当事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决具有权威性。判决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作出终结审理案件的审判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结论,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 编辑本段三、民事判决的种类
1.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诉讼案件的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都是诉讼案件的判决。非诉讼案件的判决,是指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作出的判决,是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2.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例如,责令败诉方归还胜诉方的借款;责令败诉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种行为等。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
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例如,判决确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原告享有;判决确认甲乙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等。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判决。
3.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它包括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一审判决,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即是。法律规定不准许上诉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根据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即是。二审判决,是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在宣告或者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适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4.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者依法不能上诉的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所有的二审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未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
5.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时所作出的判决。全部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全部案件事实难以在短期内查清的案件,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并未结束,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余下的部分事实并作出判决。部分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部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
6.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7.根据其作出的先后时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原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审理后首次作出的判决。补充判决,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后,人民法院在原判决主文不明难以执行或者有遗漏错误的
情况下,针对原判决所作的更正、解释或者补充的判决。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民事判决的内容和形式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结民事案件的重要标志,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因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制作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必须文字简洁、表达准确无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民事判决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等三大部分,各个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如下:
(一)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标题、案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开庭审理的时间、审判组织、所适用的程序等内容。 (二)正文
正文部分是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权利请求、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 (三)尾部
判决书的尾部包括本判决是否准许上诉、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同时要注明该判决书制作的年、月、日,并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判决书的上述三个组成部分,主要是对一审诉讼案件判决书的要求。非诉讼案件和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在内容和要求上与此不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书,由于不存在民事权益之争,所以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又由于非诉讼案件是要求确认法律事实,所以应当记明申请人申请确认的事实和根据。同时,也不要求写出上诉期间和上诉审法院,只需表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可。
如果制作判决书时发生失误,如错写、错算,或者经过法庭审理核实的事实、口头宣判时已经宣告的事项被判决书遗漏,或者其他应列入判决的事项未被列入判决,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补正,但这种裁定不属于补充判决。 五、民事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在诉讼法上发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一)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不能上诉的判决。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六、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判决-实体;裁定-程序;
——适用时间不同:裁定-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均可适用;判决只用于审判阶段;
——是否可以上诉不同:一审民事判决(除最高人民法院和非讼案件的判决外)均可上诉;只有三个裁定可以上诉; ——上诉期间不同:判决-15日;裁定-10日
——一个民事案件一般只有一个判决,但可以有多个裁定。
——表现形式:判决-书面;裁定-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