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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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2 第二条:2 第三条:2
第四条:实习生定义2 第五条:接收流程2 第六条:2 第七条:2
第八条:实习生管理职责分工3第九条:实习生考勤3 第十条:实习生培训3 第十一条:3
第十二条:3
第十三条:实习津贴标准4 第十四条:4 第十五条:4 第十六条:4
第十七条:4 第十八条:4 第十九条:4
第二十条:4 第二十一条:4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录用程序2
第三章:管理规定3
第四章:实习生待遇3第五章:实习生离职4第六章:附则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行政部制定,由各实习生所在部门配合人力行政部共同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由录用程序、管理规定、实习生待遇、实习生离职、附则等五部分组成。
第二章:录用程序
第四条:实习生定义
(1)带岗实习生:根据公司需要,通过公司考核程序,作为公司人员储备而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实习期要求在3个月以上。
(2)一般实习生:为满足公司临时需求或高校联络的需要,由公司统一组织安排短期工作的在校生。
(3)原则上不接纳个人提出的实习申请。 第五条:接收流程
(1) 拟接收的实习生须通过公司组织的高校招聘面试或用人部门按照高校招聘流程组织的面试;
(2) 用人部门确定了实习对象后,各部门领导/人力行政部进行实习生资格审核,并安排填报《实习生入职登记表》(附:实习生面试评价表、学校出具的实习推荐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已获最高学历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经用人部门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3)通过审核的实习生,由人力行政部安排到公司指定部门工作,办理实习生录用手续,签订《实习协议》。
第六条:带岗实习生通过人力行政部面试合格后办理实习手续。带岗实习生根据公司的岗位要求安排到相应岗位实习,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部门和人力行政部考核的结果,由人力行政部再次组织面试,择优录用为公司员工。 第七条:实习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或介绍信; (3) 1寸白底正面标准照片3张。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实习生管理职责分工
(1)人力行政部负责实习生的招聘;负责安排实习生需求申请的逐级审批;负责实习生薪酬标准的核定。
(2)用人部门负责实习生的需求申报、主管领导审批;负责实习生实习协议书的签订,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负责实习生的考勤与日常管理。
(3)实习生的安排和调整由人力行政部负责,实习生的具体工作岗位由实习部门的主管安排。
第九条:实习生考勤
(1)实习生须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按照实习部门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
(2)所有实习生均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并能服从岗位安排。
(3)各实习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和请假制度,实习生请假须报人力行政部备案。 第十条:实习生培训
(1)各实习部门要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岗位SOP等培训。实习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各种机器和仪器设备。
(2)各实习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对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实习部门可递交取消其实习资格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实习生在本公司实习期间,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的一切活动及其后果由实习生个人负责,公司不承担管理职责。
第四章:实习生待遇
第十二条: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公司根据实习生实习所在地及实习生个人学历提供实习津贴。
第十三条:实习津贴标准
(1)实习岗位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实习生: 本科生:1200元/月 研究生:1500元/月
(2)实习岗位所在地不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实习生 本科生:1000元/月 研究生:1200元/月
(3)公司为所有实习生提供每个工作日12元的餐费补助。
第十四条:公司为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所在地的免费住宿,但是实习生的个人物品(被褥、洗具等)自理,实习生须遵守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实习生实习期间,实习津贴会根据缺勤情况进行扣减,具体扣减方法参照公司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公司提供办公所需设备(如台式机或笔记本电脑),如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丢失,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赔偿。
第五章:实习生离职
第十七条:实习生结束实习前一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行政部递交实习结束申请,并向实习部门负责人说明。实习结束前须做好工作移交,办好离岗手续,未办理完成交接手续,擅自离岗,公司有权扣减实习津贴,并向实习生所在院校发函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实习结束,由实习生所在部门与人力行政部共同考核,给予相应鉴定。
第十九条:实行生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立即终止实习,若产生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人力行政部负责制订或根据需要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