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自愿交纳、集体扶持、各级政府补助及社会捐助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六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合作医疗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按编制预算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主管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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