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咨询费和劳务费及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经批准可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资料/信息传播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六条中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及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
项目依托单位可制定符合咨询研究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于开展调查研究过程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情况,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
项目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咨询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咨询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据实编制《咨询研究经费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专项经费开支明细账,由依托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工程院咨询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结题。
批准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留在依托单位继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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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项目研究。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工程院,2年内(自批准结题通知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依托单位按照计划和相关规定安排使用,但不得另行提取管理费。同时,应定期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若2年期满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原渠道退回工程院。
此外,项目(课题)负责人不计划再继续使用或在审计和经费专管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结题意见下达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工程院。退回工程院的已拨经费等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咨询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批准立项后,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者,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的专项咨询,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终止研究者(指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专项咨询研究的),停止拨款,并退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六条 在咨询研究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第十七条 为确保咨询专项经费的安全使用和发挥效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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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专项经费专管工作制度。专管工作的主要职责:协助工程院财务和咨询管理部门,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项目(课题)涉及的专业领域和内容,聘用懂财务管理、具有专业背景的专管员,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专管工作经费由工程院列入年度预算,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全部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院、项目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项目立项、预算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院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通过的《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工程院以往公布的项目经费管理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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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问答
一、《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在组织广大院士,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及科学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以科学咨询支撑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引领科学发展,为我院围绕建设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开展科技咨询研究,取得重要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院士专家积极参与思想库建设和开展战略咨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政经费的投入为我院院士科技咨询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了更好地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近几年我院经费专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考有关项目依托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报财政部同意,于2016年1月1月印发执行。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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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2016年7月20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意见》),同时,财政部于8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我院在认真学习理解《意见》和《问答》的基础上,按照院领导指示,结合我院战略咨询工作的实际情况,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办法》修订的根本原则是“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既要更好发挥专项经费的支撑保障作用,又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人员参加咨询专项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我院建设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作用,更好地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保障。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技咨询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要求,规范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和结算程序,完善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流程,适应院士科技咨询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强化我院专项经费两级管理模式,明确工程院和项目依托单位的管理及主体责任,并将有关经费管理权下放到依托单位。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专项经费管理流程和权限,减少审批环节,为院士专家开展咨询研究提供更好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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